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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2日),北京市東城法院受理京城第一起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索賠案。車主沈某在一起無責撞人事故後要求保險公司依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車輛損失及傷者夏某的治療費用,但保險公司以雙方簽定的是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為由,拒絕按照交強險無責賠償,只同意支付車輛損失及醫療費用的10%。這起官司引出了目前處於過渡期的交強險投保的『法律真空』。
原告沈某於2006年6月22日在人保東城支公司為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保險。保險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司機魯某駕駛該車與騎車人夏某發生碰撞,造成夏某受傷、夏某的電動自行車損壞。事故當天,魯某按照交警處理意見,帶夏某就醫,並當場交納了檢查治療費用人民幣1508.6元。後經朝陽交通支隊認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夏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責。事後,沈某和魯某要求保險公司依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車輛損失及夏某的治療費用共計1774.60元。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但就過渡期內保險公司是適用交強險規定進行無責賠償還是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合同據賠或只賠10%的無過錯責任,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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