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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新近頒布了《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根據這項法規,今後進駐中國的外資保險必須經營20年以上。該管理辦法8月1日實行,原2004年1月制定的同名管理辦法同日被廢止。
隨著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臨近,大批外資保險公司湧進中國。『在外資保險公司不斷帶入新的經營理念和特別的保險產品同時,一些違規經營的行為也給廣大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了侵害,同時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北京某壽險公司人士稱。
一地方保監局負責人表示,一方面,一些在海外經營業績並不佳的保險機構開始選擇進入中國市場『淘金』,投保人可能面臨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危機;另一方面,迅速開放的中國市場已讓部分設立代表處的保險機構急不可耐地開展業務,往往等不到昇級為分公司,就與香港等海外分支機構私下合作進行經營性業務,這樣在保單的合法性上以及投保人日後的理賠方面,都存在隱懮。
為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1999年,保監會發布了管理辦法,2004年又以保監會『一號令』的形式下發管理辦法,2006年2月,保監會又發布了關於修改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其中首次對申請設立駐華代表處的外國保險機構的經營或成立年限做出了規定。
『20年』並非抬高門檻
在此次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中,申請在華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保險機構明確規定應具備下列條件:經營狀況良好;外國保險機構經營有保險業務的,應當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沒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成立20年以上;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
對於『20年』的規定,有媒體稱中國抬高了外資保險駐華機構的門檻。對此,中國保監會國際部主任孟昭億解釋說,並不存在什麼抬高門檻之說,《管理辦法》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年限的規定只是其中的一項,它與其它條款一起完善了外國保險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的准入制度。而且對於年限的要求,也並不是中國獨有的,不同國家對於外資保險機構的進駐年限有著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對於經營年限的要求時間更長。有資料顯示,有的國家對於年限的要求達到60年甚至更長。
一家外資保險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稱,這是在源頭上保證了入華外資保險公司的質量。
首席代表不得長期離崗
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保監會還首次強調,申請開設代表處的外資保險機構必須提交兩項材料,即代表機構設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報告,以及就擬任首席代表在申請日前3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處罰的聲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工商登記注冊證明、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及辦公場所通信方式外,首席代表的移動電話、電子郵箱等也被列入向保監會書面報告的必備事項中。『這說明,對首席代表的監管將進一步加強。』業內人士分析說。
據保監會有關人士介紹,新辦法中規定,『總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個以上代表機構中任職;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經營性機構中任職;總代表或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機構主持日常工作,並且常駐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240日,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離開代表機構的時間每次不得連續超過30日;離開代表機構連續超過14日的,應當指定專人代行其職,並向當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嚴重違規者將取消資格
此外,有關外資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的退出機制也在新辦法中首次被提出。《管理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受到保監會或保監局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保監會可以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也就是說,嚴重違反規定的代表處,或將被取消其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資格。對於外資保險而言,這個退出機制無疑是個『緊箍咒』。
根據新規定,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比照適用該管理辦法。
保監會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末,來自18個國家和地區的外資保險機構在華12個城市設立了188家代表處。不過,對於外國保險機構而言,中國保險業並非一馬平川的坦途。2003年前,累計撤離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代表處就達40餘家。除了因已獲營業執照、國外保險公司購並以及境內多家代表處整合等原因外,也有一部分是由於違規受罰被撤銷和經營不善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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