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新”一定出了問題。對此,證監會似乎也不否認。
按照證監會的說法,“打新”的問題主要出在券商。爲此,證監會發出了三條針對性禁令:一是嚴禁申購資金“提前解凍”,二是嚴禁介紹客戶相互出借賬戶,三是嚴禁組織、參與多客戶資金集中申購。
證監會嚴令禁止的上述三種行爲,反映的是券商利用“打新”的操作平臺進行尋租活動的貓膩。這些行爲,有的涉嫌違反《證券法》,有的則涉及券商過去一再出事的挪用客戶保證金及直接或間接的三方監管行爲等老問題的“死灰復燃”。
不過,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同樣是提高大機構的申購資金利用率,既然交易所可以允許基金多次申購,爲什麼不允許券商“提前解凍”呢?假如大家都允許“T+3”,券商自然也不必涉“當日透支”等直接或間接的融資、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之嫌,散戶也可以同時享受到一點普惠制的待遇。
再說,在這個“打新”已成爲豪門盛宴的時代,券商發起多客戶資金集中申購的“團購”活動,多少還能讓資金量太少的散戶喝上一點湯。爲什麼銀行、信託甚至基金都可以以“理財”的名義搞“團購”,而同樣的事情一輪到券商就不行了呢?如果僅僅是因爲券商此前在此類行爲中有過不良記錄,那麼,難道基金們過去的違規申購行爲還少嗎?況且,作爲專門的“打新基金”,他們用全部資金打新股,不也很有可能會觸犯《公司法》或《基金法》的敏感神經嗎?
券商的後面跟着一大羣散戶,散戶在被斷掉參與券商所組織集中申購的這條路之後,雖然不妨自行“團購”,但此“團購”和彼“團購”的不同在於沒有詢價配售的優惠,顯然不可同日而語,因此,證監會的禁令打擊的雖然是券商的違規行爲,而受到傷害最大的卻有可能是“打新”一族中天生的弱勢羣體———散戶投資者。
更關鍵的問題是,證監會對違規不違規的認定並未完全遵循“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運用的是自由量裁權。自由量裁權太大或者用得太多,難免按下葫蘆浮起瓢,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證監會爲了吸引大資金來爲急不可耐的IPO擡轎子,不惜置廣大散戶的利益於不顧,對此前所實行的市值配售輕率地來個全盤否定,甚至連“人手千股”或“人手百股”的呼聲也置之不理,而對基金爲首的機構投資者則又是詢價配售又是多賬戶開口又是多次申購,利益傾斜何其明顯!由於一二級市場被人爲地擴大了利差空間,“打新”政策的不適當傾斜爲機構提供了極大的尋租空間,實際上也就等於是變相的利益輸送。這裏面的貓膩大了去了,相比之下,券商的那點貓膩算得了什麼!
“打新”所發生的貓膩從根本上說主要不是券商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新股發行向大資金大機構大企業配售雖然也是“國際慣例”,但是這一慣例不僅不存在對特定發行對象量身定製的政策優惠,而且一級市場發行價和二級市場首日上市交易的定價之間也不存在由於人爲的市盈率限制而造成的利差空間。即使如此,以中行H股爲例,香港市場還實行了“人人有份”的配售規則。這樣的“國際慣例”跟以利益傾斜爲能事的“政策市”所引導的尋租顯然不是一回事。說穿了,目前的“打新”制度,至少在利益分配上同股改前並沒有根本的區別。
在“打新”方式沒有根本改變的條件下,“打新”越是成爲全民運動,尋租空間也就越大。這固然將產生有利於新股加速擴容的資金吸引作用,但同時也對滬深股市本身的存量資金產生不可避免的擠出效應。前者也許正中政策之下懷,而後者對於整個市場特別是弱勢羣體的投資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是難以忽視的。他們不僅將無法迴避“打新”所引起的存量股票價格調整的傷害,一旦割了手中的肉去追着“打新”,無非又是充當增量股票的專利擁有者兌現其既得利益的接棒人,甚至還有可能付出爲新股跌破發行價埋單的慘重代價,那將是後果非常嚴重的二次傷害!(黃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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