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有許多消費者反映:一些超市流行在入口處設立『封包處』,要求消費者須經工作人員『封包』後方可進入超市;在出口處設立保安,強制查驗消費者的購物小票。消費者對這一霸王條款十分反感,反映強烈。
所謂『封包』即經營者對欲進入購物區消費者所隨身攜帶的長寬超過一定尺寸的包進行密封包裝。超市一般會要求顧客將自己的包寄存,若一定要帶入就要用超市特制的口袋封包,並用磁扣封死,直至消費者到結賬區纔能被解開磁扣,取出自己的包。
對此,記者采訪中國消費者協會時,中消協認為:超市強行對消費者封包、查驗購物小票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停止其侵權行為。
首先,超市強制封包和查驗購物小票,其實質是將合法購物、合法獲得商品所有權的消費者視為偷竊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其次,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超市在消費者付款後再強制查驗小票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還耽誤了消費者的時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再次,超市強行封包的行為還剝奪了消費者在超市內對自己所有財物的使用權,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
中消協指出,超市經營作為一種商業零售形式,之所以能夠遍及全球,就在於這種開架式售貨的方式使商家降低了成本,可獲得更高的利潤;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經營方式同時也會給商家帶來商品更易被盜竊的風險。商家有權維護自身的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竊。然而,超市維護自身利益不得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經營者應當通過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利用科技等技術來降低經營風險,絕不能采取蔑視消費者人格尊嚴和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違法手段,以轉嫁自身的管理責任。對於超市的霸王條款和違法行為,消費者要勇於說『不』,采取抵制行動,並積極向工商部門和消協舉報。
2005年中消協曾對超市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進行過點評,目前全國消協系統正在對包括超市、電信、保險、房地產、物業管理、旅游、公用企事業等領域開展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回頭看』活動,將通過調查監督經營者的整改情況,以進一步促進點評涉及問題的解決。中消協對拒不改進的企業將揭露批評、提請行政監管部門予以查處。中消協還呼吁經營者積極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規范格式條款。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