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版《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
在外資保險紛至沓來的當口,保監會悄然抬高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的門檻。上周末,保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新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2004版同名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的亮點在於增設了多條准入機制。與2004年1月15日發布的同名辦法相比,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多了一條『外國保險機構經營有保險業務的,應當經營保險業務20年以上,沒有經營保險業務的,應當成立20年以上』。一家外資保險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分析稱,這是在源頭上保證入華外資險企的質量。
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保監會還首次強調,申請開設代表處的外資保險機構必須提交兩項材料,即代表機構設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報告,以及就擬任首席代表在申請日前3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處罰的聲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工商登記注冊證明、辦公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及辦公場所通信方式外,首席代表的移動電話、電子郵箱等也被列入向保監會書面報告的必備事項中。『這說明,對首席代表的監管將進一步加強。』上述首席代表說。
正如上述人士所預言的,新辦法『監督管理』章節中的多數內容圍繞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員展開。『總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個以上代表機構中任職;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經營性機構中任職;總代表或首席代表應當常駐代表機構主持日常工作,並且常駐時間每年累計不得少於240日,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離開代表機構的時間每次不得連續超過30日;離開代表機構連續超過14日的,應當指定專人代行其職,並向當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以往存在的首席代表或工作人員參與經營性活動的行為將被處以重罰。特別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代表機構工作人員,保監會將根據行為輕重分別處以5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外資保險機構在華代表處的退出機制也在新辦法中首次被提出。《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受到保監會或保監局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保監會可以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也就是說,嚴重違反規定的代表處,或將被取消其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資格。對於一心想在內地『開枝散葉』的外資保險而言,這個退出機制無疑是個『緊箍咒』。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