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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任職資格新規下月實施。
昨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從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顯示出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高管人員任免條件相對寬松,但高管人員一旦發生違規行為,則要受到嚴格的處罰。
對於高管人員的管理規定,這是第三次修改,前兩次是:1999年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公布了《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3月1日發布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2003年7月23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
新《規定》表示,擔任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保險專家郝演蘇表示,與原來的《規定》相比,新規定在對高管人員的實踐年限等方面條件加以放寬,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如,原來的《規定》表示,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但郝演蘇強調,保險公司高管人員一旦出現違規,新的《規定》在這方面的處罰是非常嚴格的,新增加的第四章《監督管理》和第五章《罰則》,都有非常明確具體量化的懲罰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對違反《保險法》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下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責不僅是針對保險高管,對其所在的保險機構也加以明確。
如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拒絕執行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各種方式妨礙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中關於保險機構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申請或者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予以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然,保險機構未經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對適用報告制的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任職條件予以任命的,也要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郝演蘇表示,這透視出保險監管部門嚴格監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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