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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有關問題進行解答。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標准高於《通知》規定標准的,其超標准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地方擅自對超標准的住房公積金免稅的,財政、稅務機關應堅決予以糾正。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此次修訂稅法時,參照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為職工本人繳付的『三費一金』都作為個人所得。《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實際工作中,職工本人一般不將單位所繳納的『三費一金』作為個人收入,從工資單上也難以了解單位為其繳納『三費一金』的實際數額,這樣對達到一定標准需年終申報以及從兩處以上所得的納稅人申報納稅帶來一定困難,先將單位負擔的『三費』計入收入總額再扣除的方式不具操作性。所以,文件規定個人實際繳納的『三費』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為個人負擔的部分,只規定免予征稅。
國稅總局表示,目前住房公積金已經做實個人賬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以有條件取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下限,上不封頂,導致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差距較大,落後的地區和企業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而一些效益較好的單位利用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有意將一些應稅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逃稅。個人所得稅政策設定了統一的『三費一金』扣除標准後,對於超基數和超比例多繳的住房公積金,應並入個人收入總額征稅。
根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乾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設區城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高於12%,繳存基數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時,對高收入行業及個人繳存基數限制為不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至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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