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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所以要制定《反壟斷法》,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這個方面與國際接軌。那麼,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他們是怎樣認識、界定和處罰企業的壟斷行為呢?歐盟在2004年的裁決中,要求美國微軟公司向服務器軟件領域的競爭對手提供信息,幫助他們加強自身軟件與視窗操作系統的兼容性。因微軟未執行這項裁決,歐盟7月12日宣布,對其課以2.8億歐元(約合3.57億美元)的罰款,並警告稱,如果微軟在7月31日前仍拒不執行歐盟反壟斷裁決,將面臨最高每日300萬歐元的重罰。
按照我們的觀念,歐盟有點小題大作:微軟不過是用不透露自己開發的視窗操作系統數據的辦法,防止其他廠家生產可與該系統兼容的產品,達到自己壟斷此類產品的目的,動輒幾億美元的天價罰款是否不公?如果哪個企業看不慣,你自己也開發一個能夠取代視窗的操作系統不就好了,乾嗎非要寄生在微軟自主開發的產品上,怎能要求他人無償將技術參數送給你?但是,歐盟絕不是無事生非,他們認為,中小企業能夠造就更多的就業機會;保護中小企業能促使市場保持更充分的競爭,而自由的經濟環境對誰都有好處。
我們之所以覺得歐盟拿『雞毛蒜皮』當大事的做法很過分,是因為我們早已對比微軟嚴重得多的壟斷習以為常了。與我國的自來水公司相比,比爾·蓋茨一沒有政府背景,其產權與管理與官方沒有任何關系,二沒獨佔國家資源,三沒有獨家壟斷產品的生產、銷售和服務,四沒在產品質量長期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價格長漲不衰。總之,人家只是由於自己自主開發的操作系統質量太好,導致市場覆蓋率太高從而影響到其他軟件企業賺錢而已!要知道,我們這裡即使是行政性壟斷行為也不會被制止,甚至仍受到政府的庇護呢!
其差別就在這裡。在他們眼裡,利用技術專利搞壟斷已經是非常不公的了,必須作為反壟斷的重點,不重罰不足以解民憤。至於我們這裡大量存在的政府直接經營的行政性壟斷行為,他們一定會覺得不可思議,一天都不能容忍下去。從這個方面看,我們對反壟斷問題的認識、理解及實踐,可比那裡落後了一大截。
前不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反壟斷法草案初稿,據說送到全國人大時並沒有反行政壟斷這一項,後來又說沒被刪掉,但對行政壟斷的界定、懲罰力度及操作性都很不理想。這讓人不解。打個比方,如果我們在反壟斷時不首先向行政壟斷開刀,就等於執法部門對公然在大街上搞搶劫者不管不問,卻對公交車、售票大廳的小偷小摸們嚴刑懲罰。這等於是在反對不公的同時又制造了新的不公。更嚴重的是,在反壟斷沒有立法的情況下,人們憑借判斷還可以認可行政壟斷是一種非法行為,如果法律故意淡化甚至放縱行政壟斷,那麼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就會在人為作用下產生行政壟斷合法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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