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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布《關於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的通知》,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這是在去年8月1日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後,再一次提高。
據介紹,本次失業保險金標准調整為:領取期限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333元調整為380元,提高47元;領取期限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由300元調整為340元,提高40元。
據了解,在提高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的同時,與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相關的其它失業保險待遇標准也做了相應調整:2006年7月1日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准由200元調整為228元;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領取生育補助費條件的,生育補助費按照失業人員生育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營業執照的自謀職業人員,申請領取一次性剩餘失業保險金的,以領取營業執照時間為界,2006年7月1日以後領取的,按新標准計發,對已辦理一次性領取的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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