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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現象
在天津經濟不斷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優越的投資環境吸引了大量的全球500強大型跨國公司的投資,同時,中、小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也在逐年上昇。其中外商來華創辦的中、小企業中,很大一部分又是由華裔外籍人士所投資,這類企業因規模較小或處於起步階段,在公司的管理模式上不具備跨國公司的完整架構,通常的模式為投資人作為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長期在國外生活或忙於料理國外其他生意,在國內所投資企業則委托其相知久好作為總經理來負責日常運作。近幾年,很多類似的案件都暴露了這類外商投資企業極易發生經理人侵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情況。
案例一:
天津某散熱器有限公司(簡稱散熱器公司),2003年10月注冊登記,注冊資本20萬歐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為浙江籍華裔西班牙人,委任天津人楊某為公司經理。2004年夏,法定代表人李某回國要求楊某詳細交代財務收支情況,雙方遂發生糾紛。楊某伙同個別其他員工把持了公司相關證照、印章、財務賬簿,並且拉走部分生產設備。李某向公安部門報案,希望以侵佔為名而追究楊某等人的法律責任,楊某聲稱其為公司墊付了部分資金以及與李某存在合作關系,公安部門遂以李某、楊某間存在經濟糾紛不宜簡單定性為普通刑事案件為由而未能進一步介入。李某後又委托律師處理這起糾紛。考慮到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時間較長,律師一邊收集充分證據材料,一邊積極促成雙方和解。隨著調查的深入,發現公司人、財、物等關鍵部門均為楊某個人完全控制,甚至存在有的生產設備只有財務可反映卻無實物對應。管理監督制度的缺失,使投資人的公司完全為經理人隨心所欲控制。
案例二:
某發展公司,2003年8月美籍香港人關某委托胡某在津注冊,注冊資本為2800萬美金,關某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關某委托張某為公司天津地區實際負責人。關某與胡某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5年年初關某發現胡某在公司登記注冊時未經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即將自己任命為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的時候,雙方發生糾紛。關某意識到此前公司已經失控,為避免潛在的風險,決定注銷公司。胡某以自己為工商登記檔案確認的總經理為名,在張某的配合下控制了公司的證照、印章、財務賬簿等物並拒絕交出。雖經多方協調未果,發展公司遂提起訴訟。一審支持了發展公司要求胡某返還財物的主張。
律師分析
缺乏完整的管理、監督制度,任由經理人完全控制公司的模式,遲早會出現問題。權力失去制約,僅憑經理人的道德、良知來進行約束,要求經理人盡職勤勉為投資人服務,在市場經濟規則不健全,信用觀念淡漠的情況下很容易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埋下隱患。
對企業的啟發
一.公司的注冊過程要注意盡量規范。公司注冊之初,章程的起草、制定都盡量要做到規范,在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實踐中有的公司注冊之初為盡快達到注冊成功的目的,有的材料中簽字都存在不實的情況。曾有案例,公司經營中進行變更登記,工商部門以簽字與原始檔案不符拒絕辦理。很多章程是為了應付登記機關要求填寫的,根本不能體現投資者的真實意思。上述發展公司案中注冊登記文件虛假的情況不是個別的。這都為日後發生糾紛、糾紛不能妥善解決埋下伏筆。
二.注冊材料要真實。在公司注冊之初即應該根據股東的真實意思而形成相關的備忘錄、協議等書面文件,避免日後糾紛的發生,辦理工商登記的過程中做到材料的完整、合法。針對上述類型公司之特殊情況,投資人可以在律師或律師與專業管理公司的共同協助下設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管理架構。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律師作為法律顧問要對投資者負責。公司相關重要合同的簽訂、法律文書的制作都應由律師來辦理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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