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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2005年11月18日,天津某部件廠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在律師的幫助下實現了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重組,某有限公司的牌匾掛在了企業大門口。
天津某部件廠最早是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在本世紀初,在『一股就靈』的驅動下,改制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後的廠工會和160多名職工成為企業股東,工會持股55%、全體職工持股45%。職工是勞動者,同時是企業的股東,形成了人人都是股東,人人享有表決權的股權結構模式。這種『一人一票』制的決策機制,造成企業的決策效率緩慢,經常落後於市場的變化;因為全體職工都是股東,股東們不清楚誰應承擔以及為誰承擔企業經營風險;由於企業長遠發展與經營群體的利益並不掛鉤,經營群體的勤勉盡責以及忠實義務缺乏激勵措施。因此,股份合作制的股權結構,實質上等於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翻牌。經營群體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改制後的經濟效益反而下滑的癥結。為此,股東大會作出了『進行第二次改制』(注:即股權重組)的決議。
律師接受了股東大會的委托,介入企業的股權重組。先後出具了詳盡的調查報告;起草了股權重組方案、操作進度和安排、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各種決議草案;對一些重大事項,提交了書面法律意見書;對重要會議等進行了律師見證等。重組過程中,律師累計起草了幾十件各類法律文書。
股權實現重組後,經營風險的壓力集中到經營群體身上,他們四處找市場,努力開發新產品,盡管大部分職工不再當股東,但收入逐步提高。企業新產品源源不斷投入市場,企業效益不斷提高。
案例·焦點
重組一開始就遇到多種障礙: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重組,既沒有可參照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也沒有禁止性規定;該種重組沒有比較成功或可借鑒的模式;經營群體擔心集體資產在重組過程中流失。
為解決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重組沒有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問題,律師的四個『必須』的建議得到全體股東的認可。如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章程的相關規定,使得程序和內容有據可依、必須保護集體資產不能流失、必須保護好職工的合法利益、必須充分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
企業以股權重組為路徑,從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職權的再分配,建立了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決策機制的改變提高了經營決策效率,也提高企業的市場適應力;通過對股權結構的重新設計和利益安排,經營群體對公司勤勉盡責以及忠實義務與經營群體的經濟利益緊密掛鉤。為實現企業長遠發展奠定了基礎。
律師忠告
律師在參與企業改制或重組中,在做好法律服務的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律師應通過全新的法律思維和法律引用設計,『遇山開路、遇水架橋』。作為負責任的和有經驗的律師,在為委托人設計重組方案時,應當使企業在依法的前提下,隨時有路可走、有橋可過。
所以,律師在研究和確定具體問題的解決方案中,遇到法律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沒有禁止性規定的,可引用法律對企業章程、股東大會、職工代表會的授權性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會審議並通過相關決議,或修改企業章程,並以此作重組中某個環節的操作依據。
另外,如果對口的法規和政策沒有規定的,以基本法或部門法的原則性規定作為依據,或者對口的『甲』法律沒有規定,而相連接的『乙』法律有相關規定的,建議通過引用來作為依據。
二是,為了解決沒有可借鑒的成功模式以及經營群體擔心集體資產流失等問題,建議企業應堅持的原則是,只有保證決策程序合法,纔能保證決策內容合法。
為此,律師應幫助企業設計一系列規范的審議、決策、操作程序。企業按照律師的建議,所有決議事項均按照職工代表會和股東大會的職權與分工,分別審議和通過;凡涉及股權轉讓、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操作程序,必須進行審計、評估和進產權市場交易並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整個重組過程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
總之,律師要解放思想、全面解析各種股權結構的模式及其法律特征,細致研究企業改制與資產(股權)重組在法律與政策上的可利用空間,充分利用法律對企業職工代表會和股東大會的授權性規定,審議並通過有關決議事項,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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