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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晚從市電力公司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自2006年6月30日抄見電量起,適當提高天津市銷售電價水平。根據市物價局《關於調整我市電力銷售價格的通知》(津價商[2006]160號)的規定,各類用戶提價標准每千瓦時分別為:
大工業:高峰7.2分,平段4.8分,低谷2.4分;非普工業:高峰9.0分,平段6.0分,低谷3.0分;商業和非居民:高峰9.75分,平段6.5分,低谷3.25分;農業生產:高峰2.4分,平段1.6分,低谷0.8分;居民生活:0.83分。
另據了解,根據市物價局的規定,開發小區各類用電價格同時提高,提價標准為每千瓦時4.8分。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為0.4583元/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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