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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今起施行,明確了持有人利益、股東責任、激勵約束機制等。
中國證監會昨天正式對外發布施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對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獨立性、股東責任、獨董制度、關聯交易、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准則》共九章九十二條,基本圍繞了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方面應當遵循的十大基本原則予以展開,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強化制衡機制原則、維護公司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公平對待原則、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原則、人員敬業原則。
《准則》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作為首要基本原則加以規定,要求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准則》強調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性、統一性和完整性。公司治理應當體現公司獨立運作的原則,應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同時規定,公司高管人員和其他員工應對公司負責,不得聽從於股東的指示。
《准則》進一步完善了獨立董事制度,明確了獨立董事的定位。
關於關聯交易問題,《准則》在第七章中給出了專門的論述,禁止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對於市場普遍關注的基金管理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准則》在第八章中明確規定可以根據基金行業的特點建立股權激勵等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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