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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資金流動性的需要,貨幣基金需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由此造成的利息損失由誰來承擔?證監會昨日發布的最新通知明確規定:因提前支取導致的貨幣基金利息損失應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
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促進貨幣市場基金的長遠發展,證監會基金管理部6月19日發布《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貨幣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
通知要求,貨幣市場基金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確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應繼續按照原有利率計提貨幣市場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導致的利息損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
通知還要求,基金托管銀行未按照《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要求,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有關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風險控制補充協議的,應盡快簽署。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協議中承諾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損失由其自身承擔。若上述協議未能簽署,則在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後,貨幣市場基金發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情況,基金托管銀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些基金人士認為,上述通知的發布目的是在保護貨幣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礎上,進一步維護貨幣基金品種的長遠發展和行業穩定。
近期在種種因素作用下,部分貨幣基金遭遇連續贖回,流動性較為緊張。在這種情況下,一些貨幣基金對其持倉組合作大幅調整,可能導致一次性的利息損失體現。而由基金管理公司來承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損失,將使得貨幣基金持有人一定程度上免受基金規模波動帶來的短期影響。對於促進行業長期發展和投資者信心有益。
同時,該通知的發布實施,也將使得貨幣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進一步重視貨幣基金流動性的管理。作為利息損失的實際承擔者,基金公司必將進一步加強對定期存款這樣收益較高但流動性較低的品種進行投資限制。托管行也將加強對貨幣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此前,貨幣基金片面追求收益率而忽視流動性風險的做法有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貨幣基金投資定期存款,是在去年債券和央行票據收益率跌至低位時開始出現的。當時,貨幣基金投資定期存款的利息水平為2.3%~2.4%,相較於投資市場內的央行票據要高1%左右,因此得到了很多貨幣基金的青睞。
依據與銀行的約定,若貨幣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則其利息將降至活期水平,最低只有0.72%。貨幣基金由於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可能導致相當數量的虧損。而根據最新通知,上述的利息損失將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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