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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將適用范圍擴大至發行人、上市公司、券商等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監事。
躲在幕後、進行遙控指揮並危害證券市場的元凶們,將再難逃避法規的制裁。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稱,對於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服務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存在的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個規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這是證監會首次擴大證券市場禁入人員的范圍。1997年3月實施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以及證券服務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規行為或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認定其為市場禁入者。
此次發布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除了擴大市場禁入范圍,還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適用標准。首先,將禁入期限劃分為3至5年、5至10年和終身三個檔次,並明確了適用各檔次的相應條件。其次,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免予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三,對共同違法中負不同責任人員的責任承擔作了區分。業內人士認為,對市場禁入措施適用標准的明確和細化規定,不僅有助於實現執法的規范化、透明化,促進證券市場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發揮,而且也充分體現了根據案件情況,有重點、有區別,輕重合宜、寬嚴有度的科學執法政策。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同時明確了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有關責任人員在禁入期內,除不得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上市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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