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六條”到九部門房產調控15條操作性措施,標誌着疾風驟雨般的新一輪房地產調控正式開始。隨即,國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陸續出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新政。
面對內容繁雜的房地產市場新政,社會並沒有盲目地歡呼雀躍,相反卻表現出了非常謹慎的樂觀。有人質疑這次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手段未必能夠實現預期的目標,也有人指出我國現行房地產法律存在許多不適應的內容,需要進行整體性的調整,更有人斷言房產新政的關鍵是調控地方政府,能否實現目的在於新政的剛性落實。
筆者想指出的,也屬於房地產新政貫徹落實方面的問題,即必須切實防止房地產新政在實施過程中遭遇地方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軟抵制”。
所謂“軟抵制”,就是房地產新政在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表面上支持擁護中央的調控政策,但實際上卻是陽奉陰違,消極應付,形式上也根據中央有關文件和政策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但卻停留於表面文章,搞花拳繡腿,甚至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明裏一套暗裏一套,最終使中央的新政不能落地。
之所以可能出現這樣的情形,是因爲中央的房地產新政是強制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承擔更多的社會公共福利責任,這就必然影響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的既得利益。特別對房地產開發商的利益影響更大。有人分析,新政策要求“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大大提高了開發商的准入門檻。根據新政限比重、限面積、限價格(“三限制”)的要求,規定“過去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根據要求進行套型調整”,則無疑是對此前拿了土地但還沒開發的房地產商的沉重一擊。僅重新設計就得花一筆不菲的費用,而七成的建築面積要用於建設不超過90平方米的房子,更是令寄望於建設豪宅“發一筆”的開發商“打錯算盤”。事實上,房地產開發商的利益與政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聯繫,房產商利潤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政府收益和地區經濟指標的降低,直接影響官員政績和當地經濟景氣指數。
因此,對於那些一心追求經濟指標和表面政績,缺乏社會責任感的官員和政府來說,實施房地產調控新政無異於直接損害了其切身利益,是不會真心擁護和嚴格貫徹落實的。這是中央房地產新政遭遇地方“軟抵制”的重要原因,也是地方政府與房地產商繼續進行合謀的利益基礎。這在去年開始的前一輪房地產市場調控中已經暴露無遺,因此導致上次調控僅僅使房地產市場平靜了一段時間後就再一次價格暴漲,造成整個社會的強烈不滿,醞釀了這次大規模地全面調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新政本身的不協調,無法形成整體合力,也會給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以“合法抵制”的藉口。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推進房地產調控新政的同時,及時進行法律制度的修訂完善,特別是在當前,加強中央各職能部門出臺政策的協調一致,避免相互矛盾衝突,防止因政出多門而消解政策的整體威力,是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