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封閉式基金到期『封轉開』的解決思路正在逐漸清晰起來,『依法辦事』、『持有人大會履行重大決策權』以及『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或將成為三大原則。
基金『封轉開』事實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基金『封轉開』的問題,『一切只須按照法律規定來辦。』
2004年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封轉開』的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65條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具體說,只要持有33.33%以上份額的基金持有人表決通過,並經證監會核准,封閉式基金即可實現向開放式基金的轉型。
但是,由於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基金『封轉開』的具體操作仍然面臨著不少問題,一位專家如此表示。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規定的,經33.33%以上份額基金持有人的表決通過,以及證監會的核准成為基金『封轉開』的兩個必要的條件。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基金『封轉開』的情況較為復雜,對市場的影響很大,因此監管部門在處理上就會非常謹慎。
如正在積極推進『封轉開』的基金興業,距離到期日已不到半年,然而截至目前,杳無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跡象。
華夏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張後奇的解釋是,像基金『封轉開』這類對市場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事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是要先經過主管部門的認可,然後纔能召開持有人大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