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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即日常所稱的『自來水』。它關系著千百萬市民的生活與健康,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市首次就城市供水用水活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將於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必將在規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
城市供水企業要保證供水服務質量
問:城市供水是日常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條例》在供水企業保證供水服務質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一)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二)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本市供水行業服務標准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接受用戶監督。(三)供水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符合標准的淨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四)供水企業的水質化驗員、淨化工、設備檢修工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直接從事供水作業的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五)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城市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本市規定的標准。(六)城市供水應當按照戶表計量結算。供水企業應當安裝檢定合格的計量結算水表。(七)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供水企業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當對用戶用水作出妥善安置,並經市供水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問:《條例》對供水企業停水維修問題是否作了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供水企業在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時,確實需要降壓或者停水的,應當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超過十二小時的,應當報供水管理部門批准,並采取供水補救措施,如臨時使用水車供水等措施。二是,在降壓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時前,供水企業應當將停水時間和范圍向社會公告,提前讓用戶采取措施。三是,如果由於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供水管理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
問:高層建築的水箱、水泵等二次供水設施是老百姓比較關注的問題。《條例》對這個問題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從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在建成後,由建設單位將產權移交供水企業,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二是,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由於產權情況和二次供水設施狀況比較復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產權移交和管理辦法。三是,其他非住宅高層建築的二次供水設施,仍然由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產權人無力管理和進行維護的,也可以委托供水企業進行管理。
問:按照《條例》的規定,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將逐步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和維護,這個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由於供水壓力客觀條件的限制,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層的,需要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加壓。由於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不同,高層建築物的所有人不同,『產權人管理』的機制使一些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長期處於無序狀態,責任主體不清,互相推諉,影響了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維護和使用。隨著本市高層建築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問題更加需要解決。特別是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其清洗和運行狀況直接關系到城市供水水質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我市幾年來抄表到戶的工作實踐為二次供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創造了條件。二次供水設施是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有利於供水企業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符合標准,完善供水企業服務,保障人民群眾的用水安全。市人大常委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此次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理順了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關系,使之成為該《條例》的一大亮點。
問:《條例》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方面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首先,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其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向相關用戶公布。再次,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清洗消毒,並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檢測單位進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四,二次供水設施檢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用戶。此外,《條例》還對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准、發生故障不及時維修、不采取防污染措施和不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即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劃分
問:城市供水設施既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單位自建設施,也包括居民住宅內的自用供水設施。《條例》對城市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的劃分,是怎樣規定的?
答:《條例》從兩個方面對管理維護責任作了規定,一是,對單位用戶、新建住宅居民用戶與供水企業的管理維護責任作了界定。即單位用戶、新建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結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二是,對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與供水企業的管理維護責任作了界定。即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建築物以外的供水設施和結算水表。對於建築物以內至結算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條例》規定由產權人負責管理;經改造驗收合格後,由產權人將產權和管理移交供水企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搶修
問:《條例》對供水企業維護和搶修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主要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供水企業應當對其負責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並按照規定進行巡檢,確保城市供水設施安全運行。二是,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老舊、破損嚴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計劃進行更新改造,並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三是,供水企業或者城市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在接到用戶有關城市供水設施損壞或者漏水通知後,應當及時修復。四是,供水企業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跑水、漏水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五是,供水企業在搶修或者維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應當對現場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工程完成後,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問:除供水企業外,對其他主體在維護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方面,《條例》規定了哪些義務?
答:《條例》規定了四個方面:一是,居民用戶不得將結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佔壓和覆蓋,對供水企業抄表或者維修、搶修城市供水設施,應當予以配合。二是,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設施情況。三是,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保護措施,並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議。未與供水企業簽訂保護協議,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經施工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是,城市供水乾線、支線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護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造建築物和構築物、埋設線杆、挖坑取土、種植樹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動。
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
問:城市供水水質事關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供水企業服務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條例》對城市供水管理部門監管城市供水水質,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供水管理部門的供水水質監督管理主要作了三個方面規定:一是,市供水管理部門負責對供水企業執行國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質標准和技術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定期將水質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二是,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對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安全供應、供水管網壓力和服務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其運營狀況進行評價。三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必須進行清洗消毒,經市供水管理部門指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關系
問:在供水企業與用戶的關系方面,《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從法律上講,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條例》明確規定『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沒有簽訂供水用水合同的情況,形成事實上的供水用水合同關系。隨著《條例》的貫徹實施,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
問:交納水費是用戶的義務,《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用戶享受了用水的權利,就應當履行向供水企業支付水費的義務。《條例》明確規定,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企業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水費的,按日加收不超過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超過兩個交費周期,拒不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後,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問:如果用戶發現自家的水表無法計量怎麼辦?
答: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經過供水企業檢查,屬於結算水表自然損壞的,供水損失由供水企業承擔,並進行更換。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前六個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問:《條例》對非法盜用城市供水行為是如何處罰的?
答:《條例》規定了六種禁止的非法用水行為,即未經供水企業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偽造、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乾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條例》在法律責任中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對其中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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