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首次開徵房地產稅,因此稅率不宜定得過高,稅率可以設定在0.3%至0.8%之間。”這是記者29日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物業稅改革課題組主辦的物業稅改革國際研討會上獲悉的。
在此次會議上,物業稅改革課題組對外介紹了《中國物業稅改革第二期研究》報告,報告圍繞物業稅的稅種、稅率以及徵收對象等方面展開了詳細闡述並給出了有關物業稅改革的具體建議。
關於物業稅的稅種、稅率問題,課題組提出,物業稅稅制應由兩個稅種組成,即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和流轉(交易)環節的契稅。對於房地產稅的稅率設計,課題組認爲,應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爲計稅依據,由中央設計統一的稅率範圍,允許各地方(市縣級)政府在此範圍內自行選擇。但考慮到首次開徵房地產稅時,由於傳統思維的影響,納稅人的牴觸心理可能較強,因此稅率不宜定得過高,這樣有利稅制改革的推進。課題組提出,綜合考慮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國際上的一些經驗,稅率可以設定在0.3%至0.8%之間。
課題組指出,對每個納稅主體應以其擁有的全部房地產價值作爲徵稅對象,對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區分,以解決出租收入很難捕捉、偷漏稅嚴重的問題。同時,對於不同用途的房地產應適用相同的稅率。
對於中低收入居民的納稅問題,課題組提出,免徵額和稅率的設計要使結果大體符合“二八原則”,即80%的稅收來自20%的納稅主體,各地方處於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不用納稅或只要繳納很少的稅。
關於物業稅的稅收歸屬問題,課題組提出了包括兩個層面的思路性方案。一方面,省級政府不參與物業稅的分配;另一方面,在地級市、區縣及縣級市、鄉鎮三級政府之間,考慮以屬地化原則爲主、地級市與下轄區之間適當分享的辦法。
對於物業稅的徵收對象,課題組指出,從我國目前的不動產稅徵收和減免情況來看,直接以房地產爲徵稅對象徵收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僅限於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生產經營用房產和土地,對統一範圍內的非生產經營用房產和土地,以及廣大的農村土地、房屋則不徵稅,因此總體上存在徵稅範圍狹窄、稅收優惠範圍過大的問題。
對此,課題組提出,從涉及物業稅徵收對象和納稅主體的改革方向看,我國物業稅制改革主要體現爲兩個範圍的擴大:一是將物業稅的徵稅範圍由法人擴大到自然人;二是將物業稅的徵稅範圍由城鎮擴大到鄉和農村。
課題組指出,考慮到我國物業稅制改革將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應本着先易後難的原則,採取分階段、分步驟推進的改革策略。改革的大體過程可以分爲基礎準備、實施物業稅改革和完善物業稅制要素三個階段,建議“十一五”時期的改革目標,設定爲“在城鎮範圍內構建統一的物業稅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