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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中國保監會正式發布《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規定》將從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對於目前市場反映比較集中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保險業形象的21種展業行為予以『明令禁止』,這將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對保險營銷人員的管理。
管理規定不再缺位
『個人營銷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是具有深遠影響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保險中介監管處副處長楊意剛介紹說。1992年友邦保險公司在個人壽險業務中首先采取了個人營銷模式,這一營銷模式的引進可以說改變了中國保險業的格局,不僅實現了市場潛在需求向現實需求的轉變,促進了產品的開發,同時也提高了社會對保險的認知程度。截至2005年年底,全國保險營銷員人數已達到146.78萬人,營銷員持證比例達到80.16%。據了解,本市營銷員總數16107人,持證比例達到99.5%,全部壽險公司營銷員達到100%持證上崗。
然而,和任何行業的發展規律一樣,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個人營銷模式的廣泛推廣,保險營銷員行業開始出現不實宣傳、欺詐誤導、不正當競爭、超越代理權限、詆毀同業等問題,而專門針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規定卻一直缺位。
據介紹,我國於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並未就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做出規定。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管理規定,2001年此規定廢止。保監會成立後,對保險中介實行分類監管,先後對保險代理機構、經紀機構、公估機構和兼業代理頒布了管理規定,但一直未出臺新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新發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將從資格准入、從業行為管理和市場退出等方面,對保險營銷人員實施全程動態監管。』楊意剛介紹說。
新規明令禁止 21種展業行為
《規定》著重在於規范保險營銷員的市場行為,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提昇保險業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最為引人關注的是,《規定》對於目前市場反映比較集中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保險業形象的21種展業行為予以『明令禁止』,諸如做虛假或誤導性說明、宣傳的行為;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為;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行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行為等。
《規定》分總則、資格管理、展業登記管理、展業行為管理、崗前培訓與後續教育、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六十四條。
一位從事保險營銷近10年的某保險公司營銷員張女士告訴記者,『新規定的出臺對於我們這樣長期從事保險營銷的人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影響。新規定中的很多要求其實和行業內部、公司內部對營銷員的管理規章是相同的,執行起來並沒什麼困難。加強了監管,不正當的行為被禁止了,行業環境好轉,對我們展業也是個促進。』
持證上崗政策不變 培訓監管更嚴格
今年7月1日開始,《資格證書》、《展業證書》、《培訓證書》將成為保險營銷員從業的必備證書。要取得《資格證書》,必須具備一定文化程度,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了《資格證書》,還要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展業證書》,纔可以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1996年起實施了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對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做了進一步明確。如果無證上崗或者出現虛假或誤導性說明、宣傳等違規行為,保險公司和其所屬營銷員將同時承擔責任。』楊意剛介紹說。
同時,為了進一步加強營銷員的培訓管理,《規定》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做出了明確要求,崗前培訓不得低於80小時,從業後每年參加不得少於36小時的後續教育,其中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保險營銷員還應當持有《培訓證書》,培訓記錄將作為換發《資格證書》的依據。楊意剛說,目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以公司培訓為主。
此外,保監會將推行保險營銷員分級分類考試,對於銷售健康險、新型壽險產品的營銷員實行更嚴格的資格考試。
另據透露,保監會正著手建立保險營銷員信息化管理系統,准備搭建一個全國實時信息共享的保險營銷員及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從他們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獲得資格證開始,對其展業行為、繼續教育培訓、獎懲情況、流動情況實施全程動態監控。
強調保險公司管理責任
楊意剛介紹說,《規定》一方面對營銷員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另一方面,加強了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責任,從保險公司招攬業務員、發放《展業證書》、培訓、建檔立制等方面強化其管控義務,強調『保險營銷員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一旦出現違規,保險公司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罰款。此外,《規定》也首次在規章中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的管理功能。
『《規定》沒有限定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既沒有對現行保險營銷的運行模式和管理體制造成衝擊,影響保險業務發展,同時也為市場創新保險營銷制度,逐步完善保險營銷制度留下空間。』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主任王建說。
業內專家認為,在現行制度下,保險營銷員既不完全具備保險法意義上的保險代理人的實質性條件,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公司員工,法律地位的不明確導致保險營銷員權利和義務難以界定。由於不是保險公司正式員工,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貼,而完全依賴業務提成,這被視為是保險營銷員在展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短期行為』的誘因。
王建表示,保監會正在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認真解決保險營銷員在收入待遇、工作環境、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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