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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新股發行重啟配套的兩項信息披露准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昨日發布,修訂後的新准則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從格式到內容均有較大變化,而這些變化恰恰體現了全流通、公司治理日趨完善、新會計准則即將施行等時代特點。
在『新老劃斷』以後,今後實施IPO的都將是股份全流通的公司,但可以流通並不代表馬上流通。IPO公司老股東持股有無流通限制、鎖定期有多長,都將是投資者十分關心的問題。因此,此次修訂後的准則第1號,要求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扉頁在載有原有發行股數、發行價、發行日期等內容以外,增加披露『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一項內容。
此外,修訂後的准則第1號還要求扉頁增加披露『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在境內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這也預示著今後IPO公司中將有一批『海歸』企業,境外上市企業回境內發行上市或以A+H的方式IPO,或將成為一種流行的做法。
新的IPO信息披露准則是根據新證券法以及新的IPO辦法修訂的,在許多方面都實現了與新法律法規的接軌。如IPO辦法第2條規定,『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不使用本辦法』,准則第1號也依照這一條取消了『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參照本准則執行』的條款。
近幾年來,上市公司治理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了與新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吻合,准則第1號第二章第九節『公司治理』,修訂前後內容變化較大,如要求發行人披露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情況。
新的會計准則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准則第1號也結合了新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如要求發行人披露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及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以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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