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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負責人今天(5月17日)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強調,目前我國在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絕大多數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尚未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至60%的水平,部分地區最低工資標准調整不及時,少數地區沒有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沒有將勞動者的『三險一金』納入制定最低工資標准的考慮因素,一些用人單位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
據了解,1993年,原勞動部頒布《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建立最低工資制度。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進行修訂,出臺《最低工資規定》。截至目前,我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23個省(區、市)制定了小時最低工資標准,26個省(區、市)在制定最低工資標准時,把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作為參考因素。今年,天津、吉林、黑龍江、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省(區、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河北、山西、陝西等省最低工資標准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至60%的水平。
據介紹,全國總工會非常重視最低工資標准的調整和執行情況,每年都對全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實施和調整情況進行監測,努力保障職工工資收入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2003年,全國總工會曾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專題調研,提出『盡快修訂《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建立最低工資標准的正常調整機制,最低工資標准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爭取在幾年內推動全國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工資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至60%的水平』等政策建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制定《最低工資規定》時采納了全國總工會的意見。
全總有關負責人說,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全總近日將再次下發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工會進一步加強最低工資標准的制定和調整工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推動地方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建立正常調整機制;用3年到5年的時間,逐步使最低工資標准達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40%至6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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