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著名流行樂隊“甲殼蟲”旗下的公司控告美國蘋果電腦公司的商標糾紛案有了最終結果,5月8日,英國高等法院判定,蘋果公司敗訴,蘋果電腦公司的iTunes音樂商店將繼續照常經營。
在雙方的第三次交鋒中,法官認爲,喬布斯旗下的蘋果電腦公司的產品所使用的“蘋果”標識代表的是整個公司的品牌形象,與音像出版公司蘋果公司並無衝突,蘋果電腦公司並沒有違反協定;iTunes商店只是銷售音樂,並不創作音樂,而蘋果電腦公司對其“蘋果”標識的使用只是出於推廣服務的目的,並非針對特定藝術家、樂隊或歌曲。蘋果公司無權制止蘋果電腦公司的iTunes音樂商店的營業。
這場官司要追溯到今年3月份。成立於1968年的蘋果公司把蘋果電腦公司告上了英國最高法庭,該公司認爲,蘋果電腦公司的音樂下載服務iTunes,侵權使用了“蘋果”標識,違反了兩家公司在1991年達成的協議。
法庭宣判後,蘋果公司認爲“這個結果是令人失望的。”該公司法律代表表示要提出上訴,並稱,1991年的協議明確指出,只允許蘋果公司繼續使用“蘋果”標識出版音樂產品,蘋果電腦公司並沒有這個權利。蘋果電腦公司則表示,iTunes音樂商店的音樂下載量目前已經超過了3億首,但卻沒有一首“甲殼蟲”的。蘋果電腦公司希望能和蘋果公司展開合作,將“甲殼蟲”的音樂也搬上互聯網。
蘋果公司的商標上有一個青色大蘋果。蘋果電腦公司首席執行官喬布斯是“甲殼蟲”樂隊忠實的歌迷。他在1976年成立當時還名不見經傳的蘋果電腦公司時,也使用了蘋果的圖案,隨後,兩家公司官司不斷。1991年,蘋果公司曾從蘋果電腦公司得到3000多萬美元的庭外解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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