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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後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不需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昨天出臺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乾問題的執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審批予以簡化和放寬。同時,外商投資公司設立辦事處不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
此次出臺的《意見》由工商總局、商務部等部門聯合印發,對外商投資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立形式、登記申請期限、審批和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資方式、出資監管、境內投資、辦事機構的地位、涉及出資的海關和外匯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臺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均適用這一文件。
《意見》中規定,外商也可以設立『一人公司』,但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對外商投資限制的規定。同時,外商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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