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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新增『有限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有關專家認為,這些增加的規定有利於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是上世紀60年代快速發展起來的一種股權投資方式,主要通過持有股權投資於在創業階段有快速成長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促進這類企業的技術開發、創業發展和資金融通。它是吸引社會投資、鼓勵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有效方式。風險投資常用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允許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從而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或技術研發能力的機構或個人與具有資金實力的投資機構有效結合起來。
目前我國已有風險投資企業250家左右,掌握500億元左右的資金,由於機制不適應,運轉不順暢,資金總量連續幾年徘徊在這個水平,難以快速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地方甚至自行規定允許搞有限合伙制,出現了地方規定與合伙企業法不一致的情況。
修訂草案新增一章的內容主要規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限合伙的事務執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於普通合伙的特殊規定等內容。(完)
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
不久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明確法人可以參與合伙。
法人參與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業法人利用合伙企業形式靈活、合作簡便、成本較低等優勢,實現其特定的目的事業,也有利於大型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中與創新型中小企業進行合作。
由於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對法人合伙的規定不夠明確,此次修訂草案將合伙人的范圍擴大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明確規定法人可以參與合伙。這一規定與公司法關於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除外條款是銜接的。同時,為防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因參加合伙可能使企業全部財產面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草案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與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機構進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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