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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環境下,IPO公司老股東持股如何流通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並未提及,但《管理辦法》起草說明卻透露了這一重要信息:老股東持股上市滿一年後可流通。
起草說明第三部分第五項主要是談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引進的新股東要提高禁售期,其中有『如果允許在發行上市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與其他股東一樣上市滿一年後即可出售股票』的表述。這句話的潛臺詞應該是IPO公司的其他股東上市滿一年後可出售股票,其他股東是指發行人上市12個月前的老股東。
其實老股東持股上市滿一年後可流通的要求,與中國證監會對股改後(近似全流通)原非流通股股份的限售要求是一致的,也是相互銜接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要遵守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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