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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財政局獲悉,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日前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聯合制發了《天津市享受失業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自謀職業補貼辦法》,就享受失業保險和城鎮低保人員自謀職業領取補貼的范圍、程序和標准作出規定。該辦法於今年4月1日起執行。
補貼僅限失業低保人員
該《辦法》規定,自謀職業補貼是指,對享受失業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自謀職業,並領取營業執照後,由就業再就業資金給予的補貼。自謀職業補貼標准為:《營業執照》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不滿兩年的補助1000元;有效期在二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補助2000元;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補助3000元。營業執照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視同一年期發放。
就業登記後領取補貼
該《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和低保人員本人自謀職業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先進行就業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就失業證》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等證件,辦理自謀職業補貼申請。失業人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失業人員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和自謀職業補貼申請表》、《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補貼申請表》);低保人員向戶籍所在街(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街(鎮)民政部門對其身份進行確認後,填寫《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自謀職業補貼申請表》、《低保人員自謀職業補貼申請表》並出具意見,將此表交由申請人送街(鎮)勞動保障中心。街(鎮)勞動保障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對補貼人員的經營場地和經營狀況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核准意見,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委托銀行機構代理發放。
補貼同時結算保障金
該《辦法》規定,對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屬於就業援助對象(『零就業』家庭成員、子女未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單親母親或父親、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家庭成員)的,憑營業執照將應享受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他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高不超過12個月;對自謀職業的低保人員,憑營業執照按低保標准一次性發給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勞動保障部門將失業人員和低保人員領取補貼情況,記載在《就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對領取補貼後未實現自謀職業的,要追回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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