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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多年並為業界呼吁已久的金融協調監管制度,有望在第十一個五年計劃期間建成。
昨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焦瑾璞透露,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牽頭制定『金融「十一五」規劃』,估計6月份就能拿出初稿,然後上報。
他說,這個規劃是關於整個金融系統的,要經過在各部門之間征求意見,還有很多工作程序要做,協調監管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估計這個過程會很長。
他表示,在『十一五』規劃第33章第四節最後一句話已經對監管方面給出了明確的方向:『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央行牽頭制定的『金融「十一五」規劃』正是在這個方向之下的具體展開。
在目前金融企業正在探索的綜合經營的模式之下,如何搭建一個合適的協調監管機制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因為我們金融業務和形勢在往前走,其中包括綜合經營的問題、金融電子化的問題,還包括功能監管的問題等,這些都逼迫我們必須要加強監管的協調,加強監管的充分的信息共享制度。』他說。
其實對於協調監管的模式業界和學界呼吁已久,正如某些學者所指出的,目前實施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制度正如鐵路警察各管一段,這種模式分割了互通統一的監管資源。
學者一般認為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分業經營制度,正是吸取了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的教訓。然而,學界後來認為,這次金融風暴與混業經營混業監管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只是某些國家在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制度設計和經營管理中,忽視了恰當的風險管理和風險隔離措施。
我國的制度設計者在采取嚴格的分業監管和分業經營模式的時候,也為今後的混業經營留下了『活扣』。如中信集團作為官方批准的『金融控股集團』的試點,在監管方面,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組成『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等,這些探索為今後的金融協調監管制度框架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金融監管機構思考綜合經營和協調監管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原因,一個是來自於境內的銀行、證券、基金和保險等機構之間日益緊密的交融和合作,如果相應的金融監管跟不上,可能導致巨大的金融風險。另一個挑戰則來自境外的壓力,WTO後,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他們往往以兼具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和保險等等業務互補互存的優勢在境內開展業務。
專家表示,目前以『一行三會』為主導的監管模式已經遠遠不能與金融市場發展的節拍相呼應,相應的變革將次第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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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現行的金融監管方式主要有四類:分業經營、混業監管,如韓國;混業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這是中國內地采取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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