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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月18日起,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可委托合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這表示境外理財業務已步入實際操作階段,也是落實『藏匯於民』政策的又一舉措。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三部門4月18日聯合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銀監會負責此項業務准入管理和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此項業務的外匯額度管理。
截至2006年3月底,我國外匯儲備已高達到8751億美元,境內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餘額已達到31.8萬億元,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餘額已突破16萬億元。
有關專家分析指出,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持有的以銀行存款為主的金融資產,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而快速增長,它們的資產管理需求也隨之日益增長,但是目前可以利用的投資渠道相對狹窄。我國持續多年的外匯管制、『藏匯於國』政策已漸漸不適應形勢的發展。
央行表示,此次《辦法》的發布是積極有序地拓寬境內居民投資渠道,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項重要措施。同時,這也是我國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重要步驟。
為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辦法》對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的購匯投資規模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借鑒國際市場慣例和先進經驗,要求相關商業銀行實施雙重托管制度和專戶管理,建立國際化、專業化的運作機制。《辦法》還規定,相關商業銀行在發售產品時,應向投資者全面詳細告知投資計劃、產品特征及相關風險,由投資者自主作出選擇。並且,應定期向投資者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風險狀況等信息。
對於違反該辦法的境內商業銀行及其境內托管人,將由外匯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銀監會和外匯局有權要求商業銀行更換境內托管人,或取消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
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丁劍平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些政策的發布表明我國已開始穩妥有序地實施『藏匯於民』。央行通過構築規范的市場體系,公開披露市場信息,使企業和居民在獲知充分、透明的市場信息基礎上自主作出判斷,進行相應的投資行為,從而實現由民間來消化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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