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支持貿易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培育外匯市場,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就調整部分外匯管理政策事宜發布公告(〔2006〕第5號):
一、企業開立、變更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調整為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慣例直接辦理,並向外匯局備案。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允許有真實交易背景需對外支付的企業提前購匯。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權限。
三、進一步簡化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手續,提高購匯限額,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額度之內,個人憑真實身份證明在銀行辦理購匯並申報用途;銀行對超過額度部分的個人購匯在審核相關憑證後按實際需求供匯。
四、拓展境內銀行代客外匯境外理財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五、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六、拓展保險機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上述政策措施,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分項組織實施。同時,密切跟蹤分析國際收支形勢,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切實防范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相關報道詳見第八版)
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用匯需求,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天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一)外匯局不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事先核准。境內機構凡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持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二)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要開立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調整為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三)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調整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權限。
(一)對境外機構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對境外個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限額的,按原規定辦理。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方式進行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可憑網絡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書,加蓋印章或簽字後,辦理購付匯手續。
(三)對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的售付匯,等值10萬美元以下(含10萬美元)的由銀行審核,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四)國際海運企業(包括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船舶代理、貨運代理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可直接到銀行購匯;貨主根據業務需要,可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三、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後辦理。
(二)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權書。
(四)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
四、規范業務管理,加強監測預警。
(一)外匯局通過信息系統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收支活動實施監管,並根據涉外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形勢的客觀需要,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二)銀行應按要求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資金流入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向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以及個人購匯信息。
(三)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依據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獨家專訪——進一步改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與涉外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比,還存在一些制度性約束和不便利之處
記者:請問,此次調整三項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主要是出於什麼考慮?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近年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努力推進貿易便利化,不斷完善管理,逐步理順外匯供求關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統一中外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數次提高賬戶限額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期限;根據服務貿易發展特點,簡化服務貿易購付匯憑證和手續;逐步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持外幣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費回國後可如數購匯償還,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斷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境內機構和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對外貿易和人員往來。但是,與涉外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比,還存在一些制度性約束和不便利之處。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改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個人購匯如超過年度總額,只要提供真實需求憑證,經銀行審核後仍可按實際需要購買
記者:這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此次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除開立首個賬戶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外,企業開立、變更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慣例直接辦理並向外匯局備案,無需經外匯局審批;二是調整賬戶限額核定辦法,提高限額水平。過去限額的核定僅以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為依據,新的核定方法綜合考慮收入和支出結構,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統一調整為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其初始限額由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調整為50萬美元;三是允許有進口支付需求的企業提前購匯存入外匯賬戶,更加便利進口企業的生產經營用匯安排。
目前,企業可保留外匯的數額已基本滿足持匯用匯需求,限額已不構成對企業進出口活動的限制。之所以繼續保留賬戶限額,是考慮到我國現階段市場發育尚待完善,市場化的調控手段尚需加強,金融體系還比較脆弱,市場的微觀基礎也還需健全。保留限額管理手段,可根據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主動進行調整,促進改革的穩步有序推進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
記者:進一步簡化服務貿易外匯手續體現在哪些方面?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此次對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核心,是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放寬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權限。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下、個人辦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務貿易購付匯手續時,可不再提交相關稅務憑證,憑合同或發票即可辦理;二是將以往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局按5萬美元以下、5萬至50萬美元、50萬美元以上分三檔審核,調整為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按10萬美元以下、10萬美元以上兩檔審核,外匯局不再負責具體審核;三是允許國際海運企業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不再對其購匯行為進行限制。以前,貨主必須委托運輸代理企業代其對外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政策調整後,貨主可根據業務需要直接對外支付海運運費及相關費用。
記者:這次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的改革力度較大,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首先,是將過去按出國時間長短分別核定不同數額的供匯,統一調整為確定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購匯總額,目前這一總額定為2萬美元;其次,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手續大大簡化,從需提供各種真實憑證簡化為境內居民個人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即可購買;第三,對於超過年度總額的用匯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實需求憑證,經銀行審核後仍可按實際需要購買;第四,取消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核銷管理。
在放寬管理、簡化手續、促進便利的同時,也充分考慮控制風險的要求
記者:此次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三項政策調整力度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時加強對風險的防范?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此次政策調整在放寬管理、簡化手續、促進便利的同時,對加強監管與監測、強化統計預警分析提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在政策設計時也充分考慮控制風險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非現場監管與監測。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准確地采集有關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的詳細信息,對之實施監測,加強預警;二是為防范和控制風險留有手段。如可根據涉外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國際收支形勢,適時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個人購匯應由本人或委托其直系親屬辦理,所購外匯匯出或攜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仍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三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打擊投機活動和洗錢等犯罪行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