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經過四年時間的醞釀,昨天,中國證監會對外頒布了《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增加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不得被強制執行的規定。而證券賬戶要實行實名制開戶制度,投資者不得將本人賬戶提供他人使用是其中的關鍵。
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記者注意到,該《辦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對證券賬戶實行實名制開戶制度的規范。其中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賬戶,也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代為辦理。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含必備條款的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者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對於投資者在證券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依法對違規賬戶采取限制使用、注銷等處置的措施。
此外,在證券登記結算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上,《辦法》主要從三個層次對結算風險防范作出了安排。首先是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用於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保障交收的連續進行;其次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視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第三個層次是《辦法》賦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職權,包括暫停或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結算業務、提請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提請交易所停止交易等。
有不少業內人士表示,單靠實名制來規范證券市場顯然是不夠的,不過預計證券賬戶實名制的實施對做莊行為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至於實名制能否真正得到貫徹,相關違規成本是否足以威懾莊家,短時期內還有待觀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