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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名的日本富士寫真膠片株式會社,4年前與浙江溫州一家企業開始了曠日持久的『富士』商標之爭。4月4日,從浙江溫州興業商標事務所獲悉,這起商標恩怨終於有了結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日前作出裁定:日本『富士』提出的商標異議理由不成立,浙江煥達實業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標核准注冊。
據悉,2000年11月13日,煥達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富士FUNSHI及圖』商標,使用商品為第7類『電腦刻字機、雕刻機、貼標簽機、膠印機、涂刷機、噴畫機、激光打印機』。2002年2月,就當這個商標進入公告期,即將注冊成功之時,日本『富士』株式會社委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
日本『富士』認為,『富士』在業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在世界許多國家注冊,包括中國,是婦孺皆知的品牌。煥達公司『富士FUNSHI及圖』商標的核心是『富士』,與日本『富士』的商標完全相同,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應該禁止注冊。據悉,日本『富士』『FUJI』等商標在我國第1、9、10、16等類別均有注冊,核定使用商品有未曝光膠片、照相機及其附件、照相機和攝影機鏡頭等。
煥達公司於同年12月委托溫州興業商標事務所積極應訴。其在答辯中稱,兩個商標雖都含有『富士』,但兩者設計風格各異,整體視覺不同,不存在抄襲和模仿。另外,『富士』兩字不具獨立性,含『富士』文字的商標被廣泛注冊,日本『富士』不能排除他人注冊帶有『富士』文字的商標。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查後認為:兩個『富士』商標所使用商品在生產原料、加工工藝、銷售渠道及產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即使雙方商標文字相同,也不構成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浙江煥達實業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標予以核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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