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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證券法》賦予中國證監會『准司法權』後,證監會昨天公布了由其制訂的《凍結、查封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發現已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等五種情形之一的,證監會有權凍結、查封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
證監會表示,為及時有效查處證券違法行為,規范凍結、查封工作,維護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辦法》。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凍結、查封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
根據《辦法》,證監會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在對證券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審理或者執行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凍結、查封:已經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的;已經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能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其他需要及時凍結、查封的情形。
『這就是新《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准司法權。』知名律師嚴義明昨告訴上海東方早報記者,凍結、查封等權力原來屬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但後者並不在證券市場的監管第一線。在擁有准司法權後,證監會可以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做出反應。
但市場人士皮海洲則認為,證監會所擁有的准司法權能否真正發揮效用尚存諸多不確定性與懸念,甚至不排除這種准司法權最終有名無實。
《辦法》稱,凍結、查封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重要證據,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經法律部門審查,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制作決定書、通知書,由執法人員實施。
皮海洲就此認為,上述過程同樣需要一定時間辦理。面對稍縱即逝的辦案良機,能否把握機會無疑是一大懸念。
嚴義明表示,上述申請的過程仍是需要的,否則可能造成有關人員濫用權力,給市場帶來災難。
另據《辦法》規定,凍結、查封的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凍結、查封期滿前10日內辦理繼續凍結、查封手續。每次繼續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凍結、查封財產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的情節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金額相適應。《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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