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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靈活就業者的社會保障問題一直受到社會關注。其最大特點是隨著市場需要而在不同區域和行業內流動,其中農民工成為靈活就業者的主體。現行城鎮社會保險制度還是以固定就業的單位職工為主要對象,以農民工為主體的靈活就業者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
我國目前的就業形式與過去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靈活就業者佔總體就業人員的比例逐年上昇。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正規就業人員比重還可能降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鍾點工、彈性工作等各種靈活就業形式已成為擴大就業的重要渠道。
對於這樣一支日益擴大的勞動大軍,我國目前實行的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與轉移制度無力覆蓋。從靈活就業者的經濟狀況來看,其收入水平大部分在正規就業人員(中低收入者)和失業、貧困者之間,很難承擔繳費率過高的社保費用,因此他們就會長期游離於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些人在青壯年時期若沒有參保,醫療和養老等問題無法解決,必然成為社會的負擔。
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首先,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還不適合靈活就業者參加。一是它依托正規單位集體參保,要求單位承擔大部分繳費責任,而靈活就業者所在的單位既不願承擔繳費責任,也不願組織員工集體參保。二是繳費費率過高,靈活就業者難以承受。三是要求單位和職工定期繳費,而靈活就業者就業和收入均不穩定,無法確定一個穩定的繳費基數,難以按月定期繳費。四是統籌層次低且區域分散。目前大多數省市實行地市級或縣級統籌,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難以從一個統籌地區轉入另一個統籌地區,即便允許帶走個人賬戶積累部分,其它繳費積累實際上也是補充了當地社會保險基金,彌補了當期資金缺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靈活就業者的流向往往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流動,由此形成在發達地區務工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為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做貢獻,而由原籍地區承擔養老等保障風險的局面。五是不同地區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不能累加。現行制度規定職工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纔能享受保險待遇。據工調查,農民工平均在城市打工的年限為4~6年,而很多人往往在多個地區打工,使得大多數靈活就業者由於在任何一個就業地區的繳費時間很難達到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而最終不能享受全額養老保險待遇。
其次,各地目前已陸續出臺的和正在醞釀的靈活就業者社會保障辦法均收效甚微,難以解決流動性大、社會保險權益轉移等實際問題,其根本原因還是在於社會保險制度障礙。
利用商業保險『托管』靈活就業者
社會保險賬戶
考慮到近期內建立全國性社保統籌系統可行性不大,而傳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面對的是各個企業,並非參保職工本人,不適合對靈活就業者的管理。因此,我們應該本著創新思想,嘗試讓商業性機構通過『托管』靈活就業者社會保險賬戶的方式進入該領域。由於全國性保險公司覆蓋面廣,分支機構遍布全國,靈活就業人口將能夠隨時且方便地將社保賬戶帶到任何就業地點。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其廣泛的機構擔當所有靈活就業者的『賬戶管理人』,從匯集的社保資金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賬戶管理費;同時,在精算技術允許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職業設置不同風險程度的繳費率,相當於『出售』社會性質的新型、定額保險產品。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僅是保險公司,只要是擁有正規機構、網絡與成熟技術的全國性機構都能夠擔當此任,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行社保體系的缺陷。經辦機構的硬件條件達標,則創造需求;經辦機構能從中賺取管理費與開發費,則創造供給。而政府相關部門則起到督促、鼓勵靈活就業者及其所在企業共同投保、並且憑借多年為固定職業者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經驗,指導保險公司進行正確經營管理的監督者作用。
綜上所述,商業保險機構以它自身所具有的各方面優勢,應該可以代替社會保險機構對靈活就業者的社會保險賬戶和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的發放進行管理。因此,盡快建立起適合於靈活就業者、依托商業保險機構的社會保險體系,將有助於實現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所提出的『提高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參保率,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者的參保辦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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