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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文宇訴平安保險公司索賠百萬保險金案二審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此案因為投保人的離奇死亡而備受關注,它是否符合《保險法》關於『故意犯罪導致死亡不予賠償』的規定引發爭議,而法律上並無明確的認定。
2003年9月19日晚,哈爾濱天福宴京樓酒店(夜總會)老板王國廷帶領7名工人在酒店屋頂做防水。23時50分左右,他蹲下調整電焊機,工人們聽到『砰』的一聲響,只見王國廷應聲倒下。眾人急忙將王國廷送往醫院,方知是因槍傷所致,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國廷頭部中槍,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當晚家屬報案,警方在現場找到一支改裝手槍,彈夾內有6發『64』子彈。2003年9月20日,警方得出結論,王國廷『非他殺,非正常死亡』。
此前,王國廷在保險業務員李敏的多次勸說下,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購買了兩份『平安鴻盛』終身壽險和兩份平安世紀理財投資連結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共計95.34萬元。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件身亡,保險公司將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載明,身故受益人為長女王文宇。據此,事發當晚,王文宇就通知了平安保險公司,並提出理賠申請。
2004年4月19日,平安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認為王國廷的死亡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和《保險法》的規定,不給付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退還現金和未滿期保險費5527.89元。王國廷的家屬拒絕在理賠書上簽字,隨後向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支付賠償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文宇又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平安保險公司拒賠的主要依據是《保險法》第67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庭上,平安保險公司代理人出示的主要證據,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的出具的《情況說明》。
這份說明寫道:此案我局認定,王國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槍支,但人已死亡,槍支來源不清。2003年9月19日晚23時許,王國廷所非法攜帶的手槍走火,擊中王國廷頭部致其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王國廷已死亡,此案現已偵查終結。
王文宇的代理人李濱律師說,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都主張,未經法院裁判,不得認定某人犯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是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而在本案中,王國廷已經死亡,無法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僅憑公安機關的一紙說明,更不可能給王國廷定『非法持有槍支罪』。既然無法認定王國廷有罪,保險公司就沒有理由拒絕理賠。
庭審中,雙方互不相讓,爭執不休。在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情況下,偵查機關的偵查結論能否作為認定被保險人構成故意犯罪的依據?民事法庭是否能對被保險人作出有罪的認定?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說法。
黑龍江省法律界資深人士王國忠談到,我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制度要求認定自然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如何處罰等,只能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來完成,而《刑事訴訟法》又規定,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不予立案或不予追訴,這使得根據法定程序認定已經死亡的被保險人是否因故意犯罪導致死亡的證明活動無法進行,從而導致《保險法》上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是『已決犯罪』、『嫌疑犯罪』或『犯罪事實』無法確定,似有任意解釋的餘地。解釋為『已決犯罪』時應以判決書為證據;解釋為『嫌疑犯罪』時,屬於不確定狀態,顯然不可行;解釋為『犯罪事實』,同樣需要偵查機關來證明。擺脫上述困境的關鍵,是國家應及時完善相應的證據制度,就本案而言,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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