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2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新華社23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訂後的《條例》。
根據這個決定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共四十九條。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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