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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1月起,我國個稅『起征點』即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准將上調至1600元,但由於不少單位是『當月工資、下月報稅』,有的單位是下發薪即今年12月份的工資明年1月份發,這些情況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納稅?記者昨日從市地稅部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就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發出通知,納稅人從下月起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方按新『起征點』計稅。
工資啥時發啥時計稅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准提高到每月1600元。在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每月800元(天津市費用扣除標准為12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也就是說,工資發放的日期在什麼時候,就按當月的扣除標准來計算個稅。
年底加班獎先進獎如何計稅
另外,由於臨近年底,不少企事業單位開始給職工發放年終獎及半年獎、季度獎、先進生產者獎等各種名目的獎金。本報不久前報道過,根據國稅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年終獎可以由過去的集中計稅改為分攤計稅,那麼,其他名目的獎金該如何繳納個稅?對此,市地稅部門有關人士解釋說,『全年一次性獎金』優惠計算的適用,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兩次以上使用。年度內發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稱數月)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和各種名目的項目獎金如加班獎、先進工作者獎勵等,應當全部並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一年內有多次發放數月獎金行為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據悉,年薪制下的獎勵年薪個人所得稅優惠計算辦法不再僅限於企業經營者,而是擴大到單位所有僱員。機關、事業單位的『雙薪』即第13個月的年終獎勵工資收入也可以進行合理分攤。而國稅總局的這一規定,對實行績效工資制的單位也是一種稅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勵,避免人為進行財務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掛賬的虛假現象發生,企業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終視經營效益考核員工,予以獎勵並據實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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