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爲1600元。個人所得稅改革事關廣大納稅人切身利益,成爲社會各方關注的焦點。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16日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了三大因素
問:爲什麼最終將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爲1600元?
答:扣除標準問題涉及廣大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體現國家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出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爲1500元,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根據有關資料測算:2004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16024元,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爲7182元,按人均負擔率1.91計算,城鎮職工年人均負擔家庭消費支出爲13718元,每月爲1143元,具體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開支。從地區結構看,2004年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職工人均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分別爲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將扣除標準確定爲1500元,考慮了我國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兼顧了東西部地區的差別,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並有適當的前瞻性。
二是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500個城市、5.5萬戶的家庭收入統計調查的有關數據,按照現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佔總人數的比例約爲60%;扣除標準調整至每月1500元后,納稅比例將降至30%左右,納稅人數減少一半左右。此次扣除標準調整後,收入越低,減負越多;收入越高,減負越少。
三是統籌兼顧財政承受能力。據測算,將扣除標準定爲1500元/月將減少財政收入230多億元。我國目前各地區財政狀況不均衡,東部地區財政實力強,中西部地區財政實力弱,因此,調整扣除標準還要兼顧各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需要說明的是,2002年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後,中央財政從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財力,全部都用於地方主要是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因此,扣除標準定得過高,造成財政減收過大,影響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影響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的財政資金來源。
綜合考慮,《草案》提出了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爲1500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立法機關進行了充分醞釀,並召開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意見,認爲這個扣除標準是適當的,如能再適當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扣除不足問題,更有利於與基本生活費用增長的趨勢相適應,使法定標準更有適當的前瞻性,有利於保持法律的穩定,最終將扣除標準確定爲1600元。按照這個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面進一步降至26%左右,財政多減收50億元左右。我們認爲這個扣除標準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適當的。
“費用扣除額”與“起徵點”不是一回事
問:“費用扣除額”和“起徵點”經常被混用,兩者是一回事麼?
答:“費用扣除額”與“起徵點”不是一回事。“費用扣除額”是徵稅時允許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當個人收入低於費用扣除額時,不用納稅;當個人收入高於費用扣除額時,則從收入中減去費用扣除額後,對餘額徵稅。“起徵點”是指開始徵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當收入達不到起徵點時,不用納稅;當收入達到了起徵點時,就要對收入全額徵稅。
目前我國還不宜採用以家庭爲納稅單位
問:爲什麼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定額扣除法”?爲什麼不以家庭爲納稅單位?
答:“定額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於稅款計算和徵管的特點,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所採用,並不是我國所特有的。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的是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而不是像一些國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再區別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撫養、就業、教育、是否殘疾等不同情況確定其他單項扣除。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國個人所得稅不同於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實行的綜合稅制,而是採用了分類稅制,除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了費用扣除標準外,還對勞務報酬、財產租賃、特許權使用費等一些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了費用扣除標準;二是我國目前有關社會配套條件不具備,稅收徵管手段還比較落後,難以準確掌握納稅人家庭人口、贍養、撫養、就業、教育、是否殘疾等基本情況;三是在採用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時,確定扣除標準考慮了一般家庭的情況,照顧到了贍養、撫養、就業、教育等因素。
從世界範圍來看,確實有些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上採用“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的徵稅方式,這樣稅收負擔更加公平、合理。但實行這種方式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是採用綜合稅制或混合稅制模式;其次是全社會的法制建設水平較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較強;再次是稅務機關有很強的稅收徵管能力,能夠掌握納稅人的真實情況。如果不同時具備這三項條件,就會產生巨大的徵管漏洞,導致大量稅收流失,同時還會產生新的不公平問題。從現實來看,我國要具備這些條件,還需要較長時間,目前還不宜實行這種徵稅方式。
“個人所得稅來自於工薪所得的比例爲65%”的說法不準確
問: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是多少?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嗎?
答:有報道說“個人所得稅來自於工薪所得的比例爲65%,工薪收入階層成爲了納稅主體”。所謂65%的比例是不準確的。根據統計,1994年,我國工薪項目個人所得稅32.13億元,佔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44.21%,2002年至2004年,來自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佔當年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爲46.35%、52.32%、54.13%,三年平均爲50.93%。這一比例與我國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構成及水平是吻合的。
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自城鎮居民,工薪階層是城鎮居民的主要社會羣體,工資性收入是城鎮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工薪收入自然構成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其次,近年來職工工資收入增長較快,納稅人數不斷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水漲船高。據統計,1998年,全國職工人均年工資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相應地,1998年工薪所得納稅人次爲1.09億人次,2004年上升爲2.6億人次。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經濟較發達,其工薪所得項目收入比重較高,擡高了全國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廈門、南京等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近幾年都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的65%以上。再次,徵稅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僅僅是個人工資單上的所得,按規定,個人因任職、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股票期權收入、購房、購車補貼等與任職、受僱有關的所得,都是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其收入統計在工薪所得項目中。
實際上,個人工資收入有高有低,工薪階層並非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年工資收入以幾十萬甚至百萬元計的已不鮮見, 2004年,全國年工資收入2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佔工薪所得項目納稅人的0.37%,繳納的稅款佔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收入的10.84%,佔個人所得稅全部收入的5.87%;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萬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萬人,佔工薪項目納稅人數的10.5%,繳納的稅款佔工薪項目稅額的51.99%,今年上半年,這部分納稅人數佔9.35%,繳納了工薪項目稅額的65.74%。由此可以說明:一是工薪階層中不乏高收入者,對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調節發揮了重要作用;二是認爲工薪階層都是低收入者,對工薪徵稅就是不對高收入者徵稅的說法是不準確的,也不符合實際。
個人所得稅已成爲我國第四大稅種
問:我國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如何?
答:我國個人所得稅於1980年9月開徵的,至今已有25個年頭了。特別是1994年實行新稅制後,從當年的73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億元,目前,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爲我國第四大稅種。它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和組織稅收收入的職能都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還存在許多漏洞,需要不斷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改進和加強徵收管理。
問: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採取了哪些徵管措施?
答:主要採取了4大措施。
一是明確重點徵管對象。1996年着重加強對金融、房地產、廣告、建築安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點稅源和高收入行業的徵收管理;1997年將演藝界明星、三資企業的董事、經理、建築安裝業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職業者、經營規模較大的個體業主等列爲重點徵管對象;2000年將電信、金融、保險、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中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作爲個稅徵管的重點;2003年着重加強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菸草、民航、房地產、三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足球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企業,以及大的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徵收管理。二是制定完善徵管制度辦法。三是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截止今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已對660萬納稅人建立了檔案。四是強化專項檢查。並將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作爲檢查的重點,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爲。
問:今後如何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答:今後須從三方面完善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與分配作用:一是強化徵管。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儘快建立起完整、準確的納稅人檔案體系,儘快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徵管信息系統。二是推動有利於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外部環境的形成。三是進一步改革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分步實施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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