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報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王小石涉嫌受賄一案,12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小石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與王小石一同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犯公司人員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今年44歲的王小石,捕前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從1996年到2000年,王小石先後在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審覈處等部門工作,2000年10月被調到深圳股票交易所參與創業板塊的籌備工作,2003年4月又回到證監會機關工作。與王小石同案受審的另一名被告人林碧,是北京華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曾在東北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總部在福建臨時設立的辦事處工作,負責福建市場工作。
2002年3月至9月間,王小石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的林碧介紹,接受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託,通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鳳竹公司在申請首次發行股票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爲此,王小石收受請託人通過林碧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
其間,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參與東北證券公司承銷鳳竹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業務的過程中,收取鳳竹公司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67.4萬元。另外還查明,2002年3、4月間,林碧利用在東北證券公司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東北證券公司承銷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由林碧協助溝通與深交所審覈人員關係的過程中,向亞盛公司索取賄賂款人民幣31.8萬元,非法佔有。
一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王小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通過他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2.6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碧身爲東北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爲與東北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的企業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向企業索要、收受賄賂款人民幣99.2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告人林碧在鳳竹公司申請上市過程中,幫助鳳竹公司向王小石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爲又已構成介紹賄賂罪,應與其所犯公司人員受賄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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