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各界議論紛紛的國有企業MBO(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問題終於有了結論,由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共同制定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於4月14日下午公佈。《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對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條件、範圍等進行了界定,並明確了相關各方的責任。
《暫行規定》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爲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也不向管理層轉讓。
爲保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公開、公平、公正,《暫行規定》規定,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定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覈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託等重大事項應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暫行規定》規定,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管理層參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相關信息予以明確披露,並特別明確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爲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於管理層的類似安排。
在新公佈的《暫行規定》中,管理層不得采取信託或委託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是新內容。《暫行規定》同時規定,管理層存在以下5種情況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淨資產的;三是在轉讓過程中採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四是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
爲理順產權關係,《暫行規定》規定,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企業管理層不得作爲改制後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暫行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爲。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在第一時間採訪了著名學者郎鹹平教授。郎鹹平指出,其個人對於MBO的觀點已經在媒體上充分表達過了。國資委公佈的《暫行規定》是規範國有產權MBO向前推進的重要一步,MBO本身是需要嚴格規範的,而中小型企業的MBO就更加需要嚴格的規範。郎鹹平希望,《暫行規定》在今後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改進與完善,以更好地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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