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池鱷魚攪得水混。法國鱷魚、香港鱷魚、新加坡鱷魚在幾個東南亞國家和地區長達40年的商標之爭,最近再度升溫。日前,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得確切消息:武漢市某購物中心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其侵犯法國拉科斯特鱷魚商標權的判決表示不服,並已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就在上個月,長沙百盛公司(上海虹橋百盛商貿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也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其鱷魚商標侵權的結果表示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消息傳出,立即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多條“大鱷”共爭一池
據悉,不服中院一審判決而紛紛上訴的武漢市某購物中心及長沙百盛公司均爲新加坡鱷魚的經銷商。不難看出,這兩場官司實際上就是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延續多年商標之爭的再一次局部爆發。
知情人士透露說,法國鱷魚(法國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爲保護其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利益,近年來每年在中國耗資逾千萬。1980年10月30日,法國鱷魚第一次在中國註冊了鱷魚圖形商標。此後20多年間,在中國市場上陸續出現了許多“鱷魚”商標,風頭最健的有香港鱷魚(香港麗新集團鱷魚恤有限公司)、新加坡鱷魚(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浙江鱷魚和法國鱷魚共四條“大鱷”。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鱷魚和新加坡鱷魚原爲一家,它們由1947年從中國內地移民到香港和新加坡的陳氏兄弟開創。1952年,陳氏兄弟分別成立了由陳俊擁有的香港鱷魚有限公司(香港註冊)以及陳賢進擁有的新加坡鱷魚公司(新加坡註冊)。之後,陳氏兄弟大肆拓展市場,其商標在亞洲、非洲的2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功註冊,產品已遍及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印度、泰國、中國港臺地區和中東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而法國鱷魚則始創於1933年,其鱷魚旗幟遍插歐洲各國,其商標更在多達190個國家註冊。
多條大鱷擴張領地本無可厚非,但它們彼此之間見了面後總免不了一番爭鬥,而中國市場更是所有“大鱷”眼中的“肥肉”。衝突此起彼伏,幾場較量之後的局面是:浙江鱷魚對原商標標識進行了規範,現在其在市場流通的標識已不存在與其它鱷魚相互混淆的問題;香港鱷魚則於2003年底與法國鱷魚達成和解協議。根據協議,香港鱷魚有限公司認可拉科斯特公司1980年在中國註冊的商標專用權,並承諾2006年3月31日之後不再使用香港鱷魚圖形,改用新的商標圖形。
這樣一來,爭鬥的焦點就主要集中在新加坡鱷魚和法國鱷魚之間。新加坡鱷魚與法國鱷魚之間的正面衝撞在新千年後進入司法領域。2000年5月,法國鱷魚向北京高院起訴新加坡鱷魚和上海東方服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鱷魚註冊商標專用權;2002年3月,新加坡鱷魚以法國鱷魚試圖將其設計並擁有著作權的鱷魚圖形加手寫體“CROCODILE”商標“以其名義在多類商品發佈商標註冊公告”爲名,將法國鱷魚起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結果法國鱷魚註冊未果;2003年10月20日,法國鱷魚又起訴新加坡鱷魚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2004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新加坡鱷魚勝訴,被告法國鱷魚應停止對原告新加坡鱷魚的鱷魚圖文作品著作權的侵害。但是法國鱷魚在滬向媒體宣稱,法國鱷魚不願與新加坡鱷魚和解,這等於是另一種宣戰。
經銷商捲入利益漩渦
更令社會各界關注的是,這場利益之爭不僅使廠商之間展開了一場持久戰,最近一些經銷商也捲入了這場漩渦。一個顯著的變化是,法國鱷魚策略性地選擇不再向新加坡鱷魚發動正面攻擊,而是轉向起訴新加坡鱷魚的經銷商,於是,局勢一下突變。長沙百盛公司因爲銷售新加坡鱷魚的產品,被法國鱷魚告上了當地法庭,並被判決向法國鱷魚賠償5000元。武漢另一購物中心也被當地中院判輸,法國鱷魚勝訴。
據業內人士分析,法國鱷魚雖然在中國註冊最早,但真正全面進攻中國內地市場是在10年前,與新加坡鱷魚進入中國幾乎屬於同一時間。新加坡鱷魚在市場上的表現可謂“動物兇猛”。1994年,新加坡在上海開設獨資企業,之後連續在瀋陽、蘇州開了2個工廠,並發展了8家授權企業,目前全國專賣店達1000多家,僅服飾一項累計銷售額就高達20億元,據稱創造了1999年至2002年全國T恤銷量的第一。同氏兄弟香港鱷魚表現也很不俗。1987年香港鱷魚在廣東設立大型生產基地,1990年在中國內地開始銷售“鱷魚恤”。如今香港鱷魚已經把銷售網絡發展到了全國90個城市,建立了超過900家的專賣店,每年的銷售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
法國鱷魚1995年也建立了中國生產基地,並在上海推出首家專賣店。但是到2003年年底法國鱷魚在中國22個省市只有26家專賣店和99個專櫃,之前其雄心勃勃的中國發展計劃遇到了來自其它鱷魚的巨大阻力。目前中國仍僅僅是法國鱷魚的第10大市場。
另據經銷商分析,作爲零售商的一個常規做法,逢重要的節假日搞促銷活動打折扣是少不了的環節,但是新加坡鱷魚打折幅度過大,引起了法國鱷魚的不滿。業內的說法是法國鱷魚的專賣店只打八折,香港鱷魚的專賣店可以打六折,新加坡鱷魚的專賣店則打到五折以下。
馬拉松官司還將長期繼續
這場鱷魚之爭是剪不斷,理還亂。北京一位關注此事件多年的知情人士在電話中對記者說:“法國鱷魚與新加坡鱷魚兩家各自有理,否則官司不會打那麼久。”
新加坡鱷魚佔的理是告法國鱷魚1995年在中國市場申請商標時,使用了陳賢進手寫體+圖形註冊商標,而陳賢進的手寫體當歸新加坡鱷魚專用。2003年3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法國鱷魚停止對原告新加坡鱷魚圖文作品著作權的侵害。法院認爲,1995年,法國鱷魚未經作者許可,擅自用由陳賢進創作的斜體英文字“Crocodile”和頭部朝左的鱷魚組成的圖案,向當時的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商標,侵害了陳賢進及新加坡鱷魚的作品複製權。
法國鱷魚佔的理是從1933年以來,它一直是以鱷魚爲圖形(鱷魚頭向右)的商標所有人。據悉,近期長沙、武漢兩地中院均判新加坡鱷魚侵權,認爲其商品在外觀上使用的頭朝左的鱷魚圖形與法國鱷魚商標頭朝右的圖形均爲對鱷魚的寫實描繪,互爲鏡像,從外形看基本無差別,由此作出了新加坡鱷魚的兩家經銷商侵害了法國鱷魚商標權的判決。
業內人士稱,這個商標侵權案例無疑給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帶來了必須作深入思考的課題。據悉,長沙百盛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後,新加坡鱷魚又以第三人的身份出戰與法國鱷魚之間的訴訟,並向湖南高院遞交了相關材料,主動追加自己爲本案的第三人。一位法律界人士稱:“此案頗爲特殊。相信這將會是一場馬拉松式官司。”
業內專家分析,上述兩地案件的終審判決將對今後商標侵權的司法審判工作提供有效的實踐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