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券商整改最後期限定在明年底
證監會對違規券商的忍耐將持續到2005年年底,這一期限也將成爲券商的生死大限。
在證監會日前公佈的這一《通知》中,明確要求券商必須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五項內控要求。
這五項要求包括,設立合規部門或由現有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內部監管,公司分管該部門的高管不得同時分管經紀、投資銀行、自營或資產管理等業務部門;
建立集中監控系統,實現對公司及分支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交易情況的實時監控;
將資金和證券的清算職能實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覈算及資金劃付職能適當分離,相互制衡;
對分支機構客戶資金賬戶和股東賬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確保公司總部能夠準確掌握客戶資產的真實情況;
對營業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情況進行清理,確保每個營業部開立的客戶專用存款賬戶不超過5個。
首批淘汰券商可能明年底出局
今年7家被託管券商都是栽在了挪用客戶資金上。因此,《通知》明確要求各券商在自查報告中,必須有截至今年9月30日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公司及所屬證券營業部是否存在直接或變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問題;公司與存管銀行的合作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問題的券商,還要在自查報告中同時制定整改方案,報相應的證監局備案。
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問題的券商,在全部歸還挪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之前,不得新增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新增資產管理業務、擴大自營業務規模、向股東分紅,同時要嚴格控制費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車等固定資產,適當限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未按期完成五項內控要求的券商,證監會將認定該公司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爲不適當人選。
對於隱瞞問題或作虛假陳述、未嚴格按期落實整改方案、自查或覈查之後新增挪用或佔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券商,證監會在認定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爲不適當人選的同時,還將依法追究公司有關高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業內人士分析,在2005年年底前仍不能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整改的券商,很可能成爲第一批適用於退出機制的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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