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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張國榮曾於1988年、1990年先後投了20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及意外傷害險。保險界人士認為,因張國榮系自殺,將不會獲得意外及傷害保險賠償,但可獲人壽保險賠償。
據了解,除了這兩份10多年前的保單外,張國榮還於去年加投巨額保單,分別為100萬美元的人壽保險和200萬美元的意外保險,連同10多年前的兩份保單共計500萬美元保額的保單,受益人均為唐鶴德。由於張國榮加投的這兩份保單,從生效日至他跳樓身亡當日,時間不足一年,所以按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該案所涉及的保險解釋
根據中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壽險保單之除外責任有規定: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不在給付范圍。
意外險的免除責任包括以下情節:(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不負責給付保險金)(1)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2)被保險人的犯罪或拒捕行為;(3)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5)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7)被保險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