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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稱,東方電子造假案有望於不日揭開真相。在嘉寶實業和紅光實業兩公司股東就財務造假討還公道後,市場把目光轉向了東方電子造假案,不知有多少受害投資者最終能夠借助民事賠償獲得損失彌補。而且,較之銀廣夏、紅光實業等公司造假案,東方電子造假案的問題更加復雜。東方電子精心編導的職工股造富運動,及掛賬的10.39億元違規收入,與財務造假案交織在一起。處理東方電子造假案的程序如何確定,可能直接波及受害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
造假是否會計差錯
從1997年1月掛牌交易那天起,東方電子便始終保持著績優高成長科技公司的市場形象,但這一切隨著2001年9月中國證監會的開始調查而全部改變了。2001年10月,東方電子首次承認其在信息披露和利潤確認方面存在問題。2001年年報稱,公司的信息披露在真實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但具體存在的問題有待證監會的調查結論。
而眾所周知的問題是,東方電子前幾年把出售股票收入的10.39億元打到了主營業務利潤中去,以支持其業績的『高增長』。從年報披露的信息看,扣除股票收入所得之後,公司往年的收入和利潤等指標與2001年相差懸殊,1999年甚至是虧損的。2000年,公司調整前的主營業務收入、淨利潤、股東權益分別為13.75億元、4.73億元、13.95億元,追溯調整後只剩8.71億元、1.23億元、4.83億元。
畫皮被揭後的東方電子,同時失去了高科技的美麗光環。2001年,公司雖然實現淨利潤6269.78萬元,但每股收益由連續三年平均0.5元多降到了0.068元;淨資產收益率則由1999年和2000年的27.51%、33.90%,回歸為11.48%。其中營業利潤出現了虧損,說明公司在經營和管理方面存在嚴重的問題。山東乾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該報告稱,『貴公司於2001年9月開始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調查,調查結果尚未公布。公司將近幾年出售股票收入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將全部收入扣除稅收以外的其他部分暫掛「其他應付款」科目,待證監會的處理決定下達後再行調整。對上述收入的取得及其涉及的金額,我們無法核實。』
一番波折後的東方電子每股淨資產僅0.595元,低於股票面值,公司股票從5月8日起被深圳證交所實行特別處理。原本這頂ST帽並不代表公司虧損,但從2002年第一季度報告刊出後,東方電子活生生就一直扮演著虧損公司的角色。2002年前三季度,公司虧損8878.6萬元,每股收益為-0.097元。東方電子承認,第三季度銷售收入開始回昇,管理費用同比有所下降。預計下半年經營業績將會好轉,但仍然無法徹底扭虧,預計2002年全年業績為虧損。
被調整出的股東權益或暫掛在其他應付款項下的金額高達10.39億元,如此會計調整幾乎創下了中國上市公司之最。當中小投資者紛紛指責東方電子財務造假時,也有人給東方電子說好話。這種觀點認為,東方電子之錯與銀廣夏等公司造假的性質迥然不同。銀廣夏純粹屬於無中生有,而東方電子被錯誤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的收益,嚴格地說並非不存在。可以把東方電子的造假理解為會計差錯,即由於會計方法不當而導致的錯報。
但二級市場上遭受慘重損失的投資者,不會認可這是善意的差錯,更不會就此原諒東方電子。2001年中旬之前,東方電子走勢較正常,隨後的大幅下挫似乎表明有資金已對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先知先覺。而今連受造假、虧損打擊後,東方電子股價尚不足4元,是滬深兩市排名靠前的低價股。若有投資者至今未出局,自2001年7月以來的市值損失高達八成多。東方電子的流通市值已由上百億,『蒸發』後只剩20億出頭。
受損股東能否獲賠
究竟該如何給東方電子的錯誤行為定性?有人認為,東方電子2001年度以前的出售股票收入不僅已經確認為收益,而且得到了稅務機關的確認,並采取現金和紅股的方式分配給全體股東。對東方電子進行會計調整,有可能導致這家只是由於存在應調整的會計事項而不是由於完全無中生有地做假賬而『壽終正寢』。特別是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向有關部門上繳被調整金額,意味著原本已經分配出去的利潤又通過上市公司予以全額收回。就此,持該觀點者提出,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宜打擊面過寬,如果處理東方電子不當,很可能因為處罰少數人的違規行為,而造成多數無辜利益主體遭受重大損失。
然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是維護社會公正和秩序不可或缺的。東方電子董事會中已有相關責任人,因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而被刑事拘留。煙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並以隋元柏(原董事長兼總裁)、高峰(原董事、董秘兼副總裁)、方躍(原財務負責人)、吳雲霞等涉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隋元柏、高峰、許照剛、孔鵬涉嫌內幕交易罪於10月8日移送煙臺市檢察院。煙臺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東方電子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並提供給社會公眾,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從東方電子高管及相關責任人將面臨的刑事審判看,其行為在造假上市公司中屬『重量級』,涉嫌內幕交易罪是銀廣夏、鄭百文等公司所沒有的。
那麼,東方電子的受害股東能否獲賠呢?中國證監會至今沒有公布調查結果,也沒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從公司高管即將面臨的刑事處罰看,東方電子案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是很難逃脫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有的規定,投資者暫時無法就內幕交易行為提出民事賠償,但只要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書一公布,就可在兩年訴訟時效內上法院討還公道。由此也產生一個懸念:掛賬的10.39億元究竟如何處理?會不會被確認為違規收入罰沒?據稱,公司方面曾滿懷信心地表示『國家並不想整垮企業』。
投資者肯定還會問道:10.39億元可否作為民事賠償時的支付款。可即便如此也有難辦之處,按現行規定,『對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這意味著可能出現『先結案者先獲得賠償,後結案者少獲得賠償,甚至得不到賠償』的情況,東方電子股東的損失遠遠超過10.39億元,民事賠償的結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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