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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娛樂城舉辦有獎促銷活動,在促銷活動公告中明確規定:凡在本娛樂城消費滿40元,贈抽獎券一張,多消費多贈券。獎項分為一、二、三等獎及紀念獎若乾名。消費者姚某帶女兒到娛樂城游玩,花費了80多元,獲得抽獎券兩張。經抽獎,姚某獲得一等獎,獎品是一部手機,標價為3500元。
使用手機後,姚某發現,該手機質量低劣,機身、電池、充電器等均為拼湊而成。姚某要求娛樂城更換手機,但娛樂城負責人認為手機作為獎品是一種贈與,不是銷售商品,而且消費者只消費了80多元,獲得這部手機的價值已遠遠超過80元,因而不同意更換。姚某只好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後,經調查後認定,娛樂城用作獎品的手機為不合格產品,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娛樂城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萬元。
這是一起因經營者將假冒偽劣商品作為促銷活動的獎品和贈品而受到執法機關行政處罰的案件。本案中,從表象上看,娛樂城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贈品(手機),消費者並未單獨支付費用,甚至娛樂城向姚某提供獎品的價值還大大超過了姚某所消費的金額,娛樂城似乎虧了本。但實質上,娛樂城舉辦有獎銷售活動是一種吸引消費者的促銷手段,這次有獎促銷活動不是針對姚某一個人,而是由無數個消費者組成的消費群體。由於許多消費者到娛樂城消費後並未獲獎,故雖然姚某個人獲得的獎品價值大於其個人所消費的金額,但大於的價值不是娛樂城支付的,而是其他沒有獲獎的消費者所支付的。消費者作為一個整體,為取得抽獎資格而到娛樂城游玩的價款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娛樂城所提供的全部獎品價值。所以說,娛樂城不但沒有虧本,而且還從有獎促銷活動中獲得了利潤。娛樂城所提供的獎品不是無償的贈與,而是讓消費者附有一定的義務,是一種變相的等價有償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因此,娛樂城對獎品所承擔的責任與銷售者對正常銷售的商品所承擔的產品質量責任是完全相同的,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對姚某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
此外,《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服務業經營者將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指假冒偽劣商品)用於經營性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於本法禁止銷售的產品的,按照違法使用的產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依照本法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故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娛樂城作出的行政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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