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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電只賣1元 廣告實在誘人
老張一家已經郁悶很長時間了。本來給兒子操辦婚事是件喜事,問題就出在了買房上。老張傾其所有,又東拼西湊拿出20萬元錢付了首付款,給兒子買了一套售價為40萬元的房子,剩下的部分由小兩口兒貸款,自己慢慢還。
那是一套郊區的房子,雖說遠點,交通不太方便,可價格便宜。開發商的售樓廣告上寫著小區有進城班車,三氣齊全。小張看房時,煤氣、班車都還沒通,銷售小姐一再保證說一入住就通管道煤氣,『您看,車牌子都裝好了,這幾天班車就通了。』小張一看,果然班車的牌子都立好了,就不再懷疑。可眼看著兩個月過去了,煤氣沒通,班車也沒有,在開發商承諾的綠地上又開工建起了樓,嚴重影響了小張那幢樓的采光。他們進城上班,一天來回倒車就有6個小時耽誤在路上。他們找開發商交涉,開發商說:『廣告是廣告,合同裡沒有寫就不算數。你的問題沒法解決,想退房,門兒都沒有。』
這幾天,老張在報上看到一條消息,說是電器商場優惠促銷,彩電賣1元。1元!簡直就是白給。老張的兒子說:『我今天買的報紙上也有廣告,說是周六促銷空調,名牌的變頻空調,纔賣50元,周六咱得早點去買,這麼便宜的東西人們還不瘋搶啊。』
周六,已是中午時分,小張的幾個朋友架著小張回來了。小張喝得醉醺醺的,已然是不省人事。小張的朋友說:『嗨,別提了,我們哥兒幾個兵分兩路,半夜12點就到商場門口排隊,可已排了幾十號人了。等到四五點,商場門口全是人。我們以為自己人多,再說排得還比較靠前,還得意呢。小張當時還在飯館訂了桌,說是中午哥兒幾個樂呵樂呵。誰料到,商場9點多一開門,等我們衝進去直奔彩電櫃臺時,人家說1元的彩電就1臺,已經賣完了。』
『我們那邊更氣人,本來商場9點30分開門,因為人多,10點多纔開門,也說空調賣完了,可誰也沒看見有人搬著空調出去啊。』『當時還真有一個人找商場的頭去了,說誰買了,我們怎麼沒看見。人家頭說:「我們不能隨便把用戶的情況透露給您,犯法的事咱不乾。」你說氣人不氣人?』『我們本來打算回家睡覺,小張非要請我們吃飯,這不喝多了……』
發布虛假廣告 要負法律責任
那麼,做虛假廣告要不要負責任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劉俊海博士就此給出了肯定的答復。他說,以商品房銷售為例,不管是采取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也不管是采取廣告形式,還是其它信息披露形式,只要開發商對商品房的質量、地段、配套設施等做出了明確、肯定的陳述,受到虛假信息誤導的消費者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則消費者就有權要求開發商按其承諾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
劉俊海認為,廣告策略不能濫用,廣告不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要承擔社會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都屬『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只要消費者同意了要約的意思表示,開發商的信息陳述就構成了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就是說,廣告發布後,消費者依其購買商品便構成合同關系。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劉小平指出,開發商以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購房,其實是一種欺詐行為。
而對於那些『1元錢買彩電』、『50元買空調』的廣告,著名的民法專家江平教授指出:『這樣的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群發布的要約,消費者受誤導前去購買,空手而歸,廣告主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劉俊海指出,廣告主用這種廣告的形式誘使大批消費者前去購買,因買賣行為還沒發生,如果沒有其它欺詐行為,廣告主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至少要賠償消費者去商場購物的打車費用。如果商場根本沒有『特價』電器銷售,那就是一種欺詐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告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這樣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久前,廣東省出臺了新規定,要求開發商的廣告必須真實,無論是樓書,廣告、還是口頭承諾,不管是否寫進購房合同,如果存在虛假成分,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北京不久前的一項新規定要求,消費者在買房時,對銷售商的口頭承諾可以錄音,出現糾紛可以作為指證開發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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