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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要求,經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調整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凡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養老條件,經批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可上調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中,對退休早、基本養老金偏低的老乾部、老工人、軍隊轉業乾部等人員政策上有所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相應提高調整水平。
本次普調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和退休時間兩部分組成。一是按照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調整為: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10年以上的,在15元的基礎上按每增加1年再增加1.5元計算;二是按退休時間調整為: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在普調的基礎上,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軍隊轉業乾部,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調整額度不足80元的按80元調整;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按規定調整養老金後,養老金低於全市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在退休前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享受教授級的高級工程師,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參加革命不同時期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0元、110元、100元。
調整後的養老金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郵局等部門於本月底之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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