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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偷吃』冠生園糖果
2001年下半年,國內知名食品企業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偶然發現,在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糖果商品包裝上,竟標有自己使用在商標注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二把手30類糖果商品上的第二階段99060號、第二階段99075號的『話』圖形、『PRU』圖形商標,而且發現在全國多個城市售有該商品。
冠生園表示,這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現在未經許可進行仿冒,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構成對自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代理人認為,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銷售區域較廣,對自己造成了較大的損害,使自己在上述地區的產品銷售受到相當的影響。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支付自己為制止侵權行為的調查取證費用,委托代理費用合計30810元;承擔案件訴訟費。
『馬大姐』認賬不認罰
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對冠生園指控的事實沒有提出什麼異議。他們解釋說,2001年間因疏於對設計包裝用紙的審查,對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商標權進行了侵害。在此期間,公司共生產與其注冊商標相近的『話梅糖』4360公斤。
但對於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京源馬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表示不能完全接受。他們認為,自己在知道侵權後立即停止了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剩餘的產品也已銷毀;另外公司產品只是與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有商標類似,並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無須消除影響。
『馬大姐』表示,願意賠償冠生園(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但要在公司能夠接受的范圍內,不能偏離法律規定。12萬元的經濟損失毫無依據。『馬大姐』因此認為,公司應賠款4739.51元。
而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取證費用和代理費用的請求,『馬大姐』不同意支付。代理人認為,一是原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二是原告的這些費用是不必要的。他們解釋說,對於本案來講,原告只需要兩張本公司侵權的包裝紙,證據就已足夠,然後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處理就行,而且公司已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銷售賬供調查,原告的行為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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