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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長假就要到了,加班加薪的問題再次成為勞動者關注的焦點。昨天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透露,節前詢問加薪情況的諮詢電話明顯增多;從電話內容來看,大多詢問如果企業不能足額支付加班費會受到什麼處罰。
記者了解到,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十一』的7天長假中,10月1日到3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由於工作、生產、經營等需要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須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餘4天(10月4日至7日)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倒休,則須支付200%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
不支付或未給足加班費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按照勞動部門的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要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25%作為賠償。
勞動部門在今年3月公布的對北京328家單位在春節期間支付職工『三倍薪金』的抽查結果顯示,有10%的職工未能得到足額或根本沒有加班工資。 勞動部門為此鼓勵職工大膽舉報,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醒用人單位自覺遵守相關的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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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支付加班工資這已是不爭的問題,但工資標準應該如何計算?許多單位都在這上面打主意,比如,調整工資結構,加大福利如交通補助、書包費等的比例,相應減少工資比例,以減少加班費和各項勞動保險,不知在這些方面政府是否有明確的規定?請大蝦們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