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已明確規定了『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我市,大部分個體工商戶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的是對業戶本身定率或定額征收(並不含僱員的應納稅款),個體工商業主支付給僱員的所得,作為支付所得的個人,按照稅法規定,應對其僱員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業主在發給僱員的工資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